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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不得不注意的法律问题(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6:54
房子租借合同是以房子为租借物,由享有一切权或运营权的租借人将房子交给承阻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交给租金,并于合同停止时将租借的房子返还给租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两边就房子租借行为所签定的明晰两边权力职责联络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字啊这个进程中咱们需求留意那些问题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你开看看吧。
一、无效租借合同及其处理
依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则,房子租借合同承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子,租借房子康复到签定合同之前的状况,承租方担任将租借期间添附物撤除或与租借方洽谈抵顶。承租方实践运用房子的,租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借期间租借人不能运用房子的丢失。构成合同无效的差错方还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签定租借合同前,两边应尽职查询,防止签定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检验的房子租借,房子租借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租借给某公司,两边约好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饰。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借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现已收取的房租,及该金钱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补偿其丢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没有处理全体检验手续。别的消防支队赞同大厦投入运用,但《修建工程消防检验合格定见书》未签发。法院以为,依照我国《修建法》的规则,工程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因而大厦不具备租借运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子租借给时,没有处理消防检验手续,承租方对房子进行装饰后,也未处理消防检验手续,依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则,消防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因而房产公司将大厦租借行为,违背了《消防法》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违背了《修建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则,应承以为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的规则,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因为《租借合同》违背了上述两部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当然无效。实践中,房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入住的状况许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子是否检验合格,因而为防止此种无效合同危险,承租方除尽职查询外,应在签定租借合同中约好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维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修建的房子租借,房子租借合同无效。
这儿界说的违章房子是指未经主管部分容许或不按主管部分容许而私行修建的房子。违章房子大体可分为三种状况:一是缔造人未合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即私行缔造房子,这种状况不光违背了《土地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相关规则,并且危害了别人或国家的土地运用权,不能获得修建物的合法一切权;二是已获得土地运用权,但没有获得修建规划容许证、施工容许证等相关赞同文件的状况下私行缔造房子。这种状况下,缔造人违背了《城乡规划法》、《修建法》的强制性规则,因而该房子用于租借,则签定的租借合同因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尽管实践中这两种状况下,缔造人或许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能够获得修建物的合法一切权,但租借合同两边毕竟要承当无效合同的危险;三是违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用处的约好,将房子改动用处租借的租借合同。我国的《土地处理法》、《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处都有严厉的规则,实践中违背土地用处的约好将房子改动用处租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处的房子作为商业用处的房子租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遭到丢失,并打乱了房地产商场,这种租借合同当然承认无效。
依据我国《城市房子租借处理方法》第6条规则,“未依法获得房子一切权证件的;归于违法修建的房子不得租借”。违章房子的缔造人不能获得一切权,因而也不能享有合法的运用权。违章房子租借,作为承租一方防备的仅有方法便是租借前仔细查看租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挂号不符的房子不能租借。当然,单个承租人出于其他意图明知是违章房子仍要租借的,应在签定租借合同中约好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租借方供给担保,但这种危险未必能躲避。
3、被承以为拆迁的房子租借,房子租借合同无效。
《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第12条规则:“拆迁规模承认后,拆迁规模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借房子”。因《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归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则,因而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条的规则,签定的租借合同为无效合同。
律师定见:承租人在签定租借合一起,应对该区域动迁状况进行查询,防止因签定无效租借合同而遭到经济危害。
二、租借合同挂号存案问题
网上看到一个事例:张某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租借给李某运营饭馆,两边签定2年期租借合同,并对租金、付出及合同免除等条款做了明晰约好。合同签定后,李某依约交给了租金并装饰了房子,开端经营。因该房子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商场租金遍及上涨,张某有些懊悔,所以以租借合同未经存案为由,建议合同无效,要求免除合同,两边因而发作争议。那么,租借合同未经存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借合同挂号存案的法令规则
依据《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54条规则:“房子租借,租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租借用处、租借价格、补葺职责等条款,以及两边的其它权力职责,并向房子处理部分挂号存案”。《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归于全国人大拟定的法令,该条规则以“应当”
对挂号存案加以规则,立法主旨在于要求对租借合同进行存案。因而承认租借合同是否有用关键在于该条规则是否为强制性法令规则。
公安部的《租借房子治安处理规则》规则:“私有房子租借的,租借人须持房子一切权证或许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请求挂号;单位房子租借的,租借人须持房子一切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请求挂号,经审阅契合本规则租借条件的,由租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职责确保书”。可见租借私家或单位一切房子用于别人寓居,既要到房管部分,又要到公安机关挂号。
笔者以为,未处理存案挂号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应承认租借合同有用。房子租借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需两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到一起合同即告建立。租借人交给房子,承租人交给租金,合同即收效。对房子租借的合同进行存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处理的需求,挂号存案的合同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在理论上归于对立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建立或收效的要件。依据《合同法解说》第9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一切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因而《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53条不该成为强制性规则。实践中因为法令宣扬及处理环节单薄,以及当事人嫌手续费事及躲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子租借挂号存案相对法人世的少一些,但出于生意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借两边应进行挂号存案,以削减合同危险。
2、租借房子应处理的法令手续
⑴租借人与承租人签定书面租借合同;⑵两边在合同签定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请求挂号存案。请求挂号存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借合同、房子一切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处理部分查看合格后公布《房子租借证》。
《房子租借证》是租借行为合法有用的凭据。
三、房子修理职责的相关法令问题
房子修理职责应该是《租借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两边一般会依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则,即“租借人应当实施租借物的修理职责,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来约好修理职责。但实践中往往不是简略的适用该条规则就能处理修理争议的,因为修理职责往往躲藏在其他事项中,构成职责区别不明晰问题。自己以为修理包含在房子正常补葺、装饰后返修及歹意添附的补偿职责等多项内容之中。因而租借合同两边在约好修理职责时,应全盘考虑。
1、房子补葺职责
房子补葺职责是指在房子租借期间对房子天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修理职责由哪一方承当的问题。依据《城市房子租借处理方法》的规则:“租借住所用房的天然损坏或合同约好由租借人补葺的,由租借人担任修正。不及时修正,致使房子发作破坏性事端,构成承租人财产丢失或许人身损伤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租借房子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补葺职责由两边当事人在租借合同中约好”。因而租借人有对房子及其设备及时、仔细地查看和补葺,以确保房子寓居和运用的安全的职责。但“因承租人差错构成房子损坏的,由承租人担任修正或许补偿。”
从律师视点以为,应将“承租人差错”进行罗列,明晰在租借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中房子补葺职责条款中,以削减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饰改动房子结构后的返修职责
《合同法》第223条规则:“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康恢复状或许补偿丢失”。实践中租借人赞同承租人对租借房子改动结构(当然不触及主体结构安全),运用中发作的返修职责争议较多。
咱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所租借给张某,合同约好租借用处为中介服务,并赞同张某的装饰计划,将原卫生间撤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曲折靠在墙边,以添加厅内有用运用面积。运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所以与租借人联络,要求其修理。承租人在租借人要求下也赞同并实践简略进行了处理,但作用不是十分显着。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租借人要求承租人康恢复结构或是撤除装饰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其时改造计划是经租借人赞同并认可的,不然也不会赞同承租。因而两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当问题发作争议,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租借人赞同状况下发作的返修争议,因为最初对改动房子结构的结果两边约好缺乏,构成修理职责不明晰。向这样的事例还有租借人赞同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有必要撤除等等,都触及返修职责承当问题。为防止此种争议发作,作为租借人要稳重容许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好好如呈现返修职责承当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逃避返修职责问题。
3、承租人歹意添附的补偿职责
实践中,关于承租人对房子进行改建、改装或许添加附着物而构成的添附物,假如是征得租借人赞同的,或许按合同约好的承租意图归于合理添加的,那么按以下状况别离处理:一是《房子租借合同》中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好而又洽谈不成的,撤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撤除。不能撤除的能够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价,归租借人一切,并对承租人予以恰当补偿;三是若租借人不赞同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好的承租意图
添附的,且《房子租借合同》没有约好而又洽谈不成的,撤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能够自行撤除。不能撤除的,租借人对装饰物的丢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86条规则。所以在签定租借合一起,对添附物或改进物处理做约好是最好的。
上述处理准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子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混为一谈。实践中也存在承租人歹意添附的状况。本文界说的歹意添附是指在租借人赞同承租人装饰,但对添附处理约好不明的状况下,承租人片面上存在运用“不能撤除的能够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价,归租借人一切,并对承租人予以恰当补偿”的规则,以期在租借合同停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进步行为牟利而乱添附。一般承租人会采纳在装饰时就出具一些假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成心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法,构成租借人不胜补偿的严重结果,侵略租借人合法权益。
因而,在缔结合同或许在租借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晰约好添附物品种、价值及补偿规范等,并对装饰进程进行尽职查询,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危害。
四、租借房子的拆迁补偿问题
租借期间,房子遇到拆迁的状况很多呈现在咱们的日子中。那么怎么维护租借合同两边的合法权益是咱们最关怀的问题。实践中,有些合同约好房子拆迁归于不可抗力,租借合同停止,租借人返还剩下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子。尽管拆迁不能彻底被承以为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好从法令上应承认是有用的,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好,遇到拆迁问题时就简单发作争议。下面咱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令规则: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依照《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第13条规则,“拆迁租借房子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缔结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第16条规则,“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房子拆迁处理部分判决”。能够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子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2、承租房子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力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规则拆迁人应当对被撤除房子承租人给予安顿。《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第27条规则:“被拆迁人与房子承租人对免除租借联络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子产权互换。产权互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子承租人从头缔结房子租借合同”;第31条规则:“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付出搬家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出暂时安顿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运用拆迁人供给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付出暂时安顿补助费”。
《大连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方法》第15条规则,“拆迁人或被托付的房子拆迁单位,须严厉遵守房子拆迁有关规则,在房子拆迁布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子承租人发送房子拆迁告诉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子承租人宣扬解说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则及拆迁事项”;第38条规则,“拆迁实行政府规则租金规范的公有租借房子,被拆迁人挑选房子产权互换的,由被拆迁人安顿房子承租人,租借联络持续坚持。被拆迁人挑选钱银补偿的,租借联络停止。归于住所房子的,钱银补偿金的20%付出给被拆迁人,80%和添加的修建面积补助付出给房子承租人;归于非住所房子的,钱银补偿金的30%付出给被拆迁人,70%付出给房子承租人”。
因而假如租借人隐瞒了租借房子的实际,独自与拆迁人签定了拆迁补偿安顿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遭到了危害,承租人能够向租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能够依据具体状况建议原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无效,并从头签定拆迁补偿安顿协议。可是,假如《房子租借合同》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晰约好的,应该按约好处理。因而,这就需求承租人在签定《房子租借合同》时,对此作出明晰约好,避免将来发作胶葛或许遭受财产丢失。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法令性质
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子处理条例》第11条规则:“房子一切人出买租借房子,须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第118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应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则:“租借人出卖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从这些法令、行政法规,司法解说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好,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力。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实践权力,只有当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时,承租人才干在同等条件下由完成优先购买权的或许性转变为实践的权力。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实践中常呈现的问题是在租借人未告诉承租人状况下将房子一切权转让,这种状况下怎么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此状况应区别受让人是好心仍是歹意,一是好心,即受让人不知房子被租借的实际,其购买并处理产权改变手续,获得房子合法一切权。租借合同如通过存案,承租人可依法对立受让人,请求吊销房子产权改变挂号;如租借合同未通过存案,承租人只能向租借人建议权力。补偿规模是因对方违约所构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施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构成的丢失。因而两边在合同中承认违约补偿规范是必要的;二是歹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子被租借的实际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吊销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承继
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承继。但依据《城市房子租借处理方法》第11条第3款规则:“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民通定见》第119条第1款规则:“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子,在租凭期间,承租人逝世,
该户一起寓居人要求按原租约实施的,应当允许”,即假如承租房子是供家庭一起运用的,则承租人逝世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抛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持续承租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一切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承租人在抛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持续承租权,即“生意不破租借”。
在实践中,合同两边签定《房子租借合同》时重视更多的是租金、付出时刻等事项,却疏忽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因为对这些问题约好不明,往往导致租借胶葛发作。针对一些简单被人们忽视,而又或许引起争议的问题,听讼网小编提出危险防备措施,假如你还有其他的需求能够在线咨询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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