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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不完备抚养费请求泡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8:23

晚报讯(通讯员向芳)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于 2003年12月22日在巴东县民政局信陵镇婚姻挂号处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年5月23日,谭某收养一名男婴,并与收养的男婴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8月16日,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离婚。在庭审中谭某赞同离婚,但以为男孩是夫妻两边一起收养的,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
巴东法院近日经审理以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该案当事人在收养小孩时虽与小孩的亲生父母订立了收养协议,但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挂号,收养联系并没有建立,故向某没有给收养的小孩付出抚养费的责任,遂没有支撑谭某要求向某给付抚养费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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