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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何法律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1:15
网络著作概述
网络著作,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的著作。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播送等传统前言长处的新媒体,具有交互相等、覆盖面广泛、便利便利、信息量大的特色。所谓著作,是指构成著作权法规则的著作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则,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应当具有四个条件:
1、有必要是作者自己创造,即具有独创性的著作;
2、有必要是归于文学、艺术或科学范畴的著作;
3、有必要以必定的方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著作;
4、著作的内容不得违背宪法和法令,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在计算机网络上呈现的、传达的著作契合上述四项条件,便是咱们所称的网络著作。当时网络上传输的主要为文字表现方式的著作,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别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著作。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则,文字著作、计算机软件自身就归于法令维护的著作的规模,多媒体著作触及的文字、美术、拍摄、音乐等著作也应当属受维护的规模。网络著作以及其著作权的维护并不奥秘,不能因其呈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令问题就找不到根由和归宿。不能由于这些著作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著作的性质。
法令界说:
著作权团体办理,是指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经权力人授权,会集行使权力人的有关权力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运用者缔结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答应运用合同(以下简称答应运用合同);
(二)向运用者收取运用费;
(三)向权力人转付运用费;
(四)进行触及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诉讼、裁定等。
我国的团体办理安排
我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音像团体办理协会、我国拍摄著作权协会、我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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