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0:10事例1
瑞典一家展现器件公司制造的展现器件世界有名,该产品于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某广告公司在购买展现器件公司的产品时得到其制造的广告,该广告很有特征,广告公司遂很多仿照、抄袭展现器件公司的广告,包含广告拍摄著作、广告彩色图片和广告语等。除部分文字说明和公司名称不同外,广告公司制造和投放市场的广告的版面设计及其运用的相片、图片、图画及其排列组合,与展现器件公司的广告简直完全相同。展现器件公司以广告公司仿照其广告、构成不合理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申述。法院以为,广告公司的仿照行为在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章中没有相应的规则,但违反了市场竞争的一般准则,遂依照反不合理竞争法第2条判定其构成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判定广告公司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例2
电话号码薄(黄页)由邮政企业独家经营,在邮政企业乱用独占位置搭售电话号码薄的行为时,有些邮政企业就以为由于没有竞争对手,其行为并不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实际上,这是对危害其他经营者的片面了解或许误解。不合理竞争对其他经营者的危害,既包含对同业经营者的直接危害,又包含对非同业经营者的危害。由于,经营者经过不合理手段获取了买卖时机,就使得其他经营者损失了该买卖时机,这种买卖时机的损失便是危害。顾客因经营者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而与该经营者发作买卖,与其他合理经营者损失该买卖时机之间,恰恰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换言之,顾客原本不肯与某一经营者发作买卖,但因该经营者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而发作了买卖,这自身便是对其他经营者的一种危害,由于强制买卖使得顾客无法再用这部分购买力去购买其他经营者的产品,然后使其他经营者损失了购买力。其他经营者因而而遭到的危害可能是不详细的,或许很难量化,但这正是许多不合理竞争行为的特征,由于许多不合理竞争行为都没有十分确认的危害目标,这也正是需求公法干涉的重要原因。并且,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打乱也是危害顾客和其他经营者的成果。因而,危害顾客、其他经营者与打乱社会经济秩序是三位一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