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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地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1:55
1.统辖
(1)行政处分除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统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子都有统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子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统辖发作争议,两边洽谈不成的,应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将案子移交司法机关。
2.适用
(1)适用条件有必要现已施行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标准;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遭到处分;违法行为未超越追查时效。
(2)适用方法
不予处分: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
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还有规则外,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
④如违法行为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受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
①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②受别人钳制有违法行为的;
③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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