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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借据获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0:37
不合法收受欠据仍构成纳贿罪。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有关不合法收受借仍获罪的问题,协助你解读不合法收受欠据被控纳贿罪的行为:
方某是某行政单位主管基建、改造工程的负责人。2001年至2003年间,方某使用职务之便,屡次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队的李某,使李某取得巨大的收益。李某为感谢方某,决定向方某纳贿,李某手头没有现款,无法立刻交给方某现金,李某就写了一张欠据给方某,欠据上写着:“今欠方某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用于工程建造,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还清。”之后方某因其他方面的纳贿违法被检察机关申述。在检查中查明上述方某收受欠据的行为,但对方某收受欠据的行为应否列入纳贿的数额和是否构成纳贿罪产生了不合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方某收受欠据的行为不是纳贿行为。另一种观念以为,方某收受李某欠据的行为应认定为纳贿罪。
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这儿所指的“资产”不该当作狭义了解,而应当作广义的解说。即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评价的物品。并且应包含其他物质性利益,其规模应包含债款的建立,债款的革除以及其他方法的利益。
收受欠据是种特别方法的纳贿。因为收受人尽管没有得到现钱,却无条件地取得收取金钱的权力;或许是因为负债,本应付出现金,只因对方予以革除而不再付出。收受人实际上等于以另一种方法增加收入,这与现金、现物的买卖没有本质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某承受李某“欠据”的行为,本质上与承受平等数额的金钱没有差异,仅仅承受方法不同,其行为构成纳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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