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促销优惠售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0:58某三线城市一家房地产企业咨询,该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近期预备开盘出售,其采纳了以下三种促销方法:一、房源认购期间,意向客户预存3万元可在开盘当天抵5万元房款(购房发票以扣头后的价格开具)。二、对开盘当天购买产品房的客户,将采纳摇奖方法选取10名客户,给予5000元到20000万金额不同的奖金(购房发票全款开具)。三、关于购买公建的客户,采纳许诺20年内返还50%购房款的优惠购房方法。请问以上三种促销方法企业应该怎么交纳营业税,一起享用优惠的购房客户是否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的事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则,单位和个人在供给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时,假如将价款与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头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假如将扣头额另开发票的,不管其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因而,在房源认购期间,以预存3万元抵5万元房款方法出售的房源,因为企业是以优惠后的价格开具的发票,因而应该以扣头后(优惠2万元)的价款为营业额核算交纳营业税。而关于客户购房后中奖的金额,则不得从购房款中减除,应全额交纳营业税。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则,以“还本”方法出售建筑物,是指产品房经营者在出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子价款偿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纳的一种促销手法。对以“还本”方法出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开销。因而,对以许诺20年内返还50%购房款的优惠方法出售的公建房源,不得减除“还本”开销,应全额核算交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的事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则,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经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出售产品(产品)和供给服务的一起给予赠品,如通讯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许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到达必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应礼品。
因而,意向客户预存3万元可在开盘当天抵5万元房款的出售方法及20年内返还50%购房款的优惠购房方法均归于企业经过价格扣头、折让方法向个人出售产品,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偶尔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尔性质的所得。偶尔所得以每次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交税所得额。适用20%的份额税率。因而,开盘当天的中奖客户,应按中奖金额的20%税率按“偶尔所得”税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