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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守则内容倾销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9:47
在咱们的日子中,反推销守则呈现的是比较少的,一切咱们关于反推销守则并不是十分的清楚,那么反推销守则又包含哪些内容,其间的推销的确认又是什么情况?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推销的确认
1.为履行本守则,如在正常买卖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则此产品应视为推销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范畴的产品)。
2.在本守则中,“同类产品”一词应一直理解为与所审议的产品相同(即各方面皆相象)的产品;假设并无此种产品,则“同类产品”一词应理解为虽然并非在各方面与所审议之产品皆类似,但应为与其特色十分类似的另一产品。
3.假如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家进口,而是从中心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自出口国售给进口国的价格一般应与出口国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例如,假如产品仅在转运时途径出口国,或这种产品不是在出口国出产的,也可与原产地国家的价格作比较。
4.当在出口国国内商场的一般买卖中没有同类产品出售时,或因为商场特殊情况致使这种推销差额无法加以恰当比较时,应经过与出口到任何一个第三国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比较来加以确认(这种价格可能是最高的出口价,但有必要是一种有代表性的价格),或许与原产地国家的出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出售费、其它费用以及赢利,来比较确认推销数额。一般说来,所加赢利不得超越在原产地国家国内商场上同类产品出售正常得到的赢利。
5.假如没有出口价格,或因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的伙伴关系,或某种补偿组织使有关当局以为出口价不可靠时,可依据进口产品初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来确认出口价格。假如产品并不转售给一个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情况与进口时不一起,可按当局确认的合理根底来确认出口价格。
6.为对出口价格和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家)的国内价格,或在可行时对出口价格和依照总协定第六条第1款(2)项规则确认的价格进行公正的比较,两种价格应在相同的买卖水平(一般是工厂买卖水平)和就尽可能一起成交的两项买卖作比较。对每一案例都应依据实际情况恰当考虑其出售条件、赋税以及其它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在第二条第五段说到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到各项费用(包含进口和转售过程中发作的各种捐税)和所得赢利。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关于推销进口货的数量,查询当局应考虑推销的进口货是否已明显添加,不管从肯定数量仍是相对进口国的出产和消费而言。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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