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0:46国家补偿职责的主体要件处理的是国家对哪些安排或个人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职责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补偿职责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令、法规颁发国家职权的安排及其工作人员。别的,有几类特别的安排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危害,国家也应该承当补偿职责。一种是受国家机关托付的安排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托付的职权时违法危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值得一提的是,假如受托付人超出托付规模施行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当补偿职责呢?笔者以为假如受托付人的侵权行为与履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当补偿职责的。如治安联防队员在保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办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形成了对方的人身损伤,国家是需求对此负补偿职责的。但假如治安联防队员在度假期间,粗犷殴伤别人则可视为被托付人施行非职权规模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补偿职责。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帮忙履行公事的安排或个人,他们在履行公事规模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担任。如某公民在帮忙差人追逐逃犯时用棒槌殴伤致人损伤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担任,可是假如帮忙人员对已被捕获的逃犯殴伤致人损伤的,其行为不行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担任。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安排或暂时组成安排,他们依功能或授权履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危害,应由国家承当补偿职责。
国家对以上这些机关、安排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承当职责时都隐含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有必要对其职务行为或履行职务有关的现实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而不对它们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承当职责,那么,怎么区别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就显得比较重要了。关于机关法人或安排来说,区别它们是公职行为仍是民事行为不是很难,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国家职权要素。但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区别其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就不那么简单了,由于他们一起具有两种身份,往往在职务行为中参杂着个人行为,要进行有用的区别须归纳参照多个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可从如下视点来考虑:1、履行职务的时刻和地址。公事行为的时刻、地址在决议行为性质及职务规模方面很重要,但不是必要和充沛的条件。2、施行行为的名义。公事人员施行某行为时,如以行政机关名义呈现则视作职务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及公事人员名义的不在此列),如以个人名义呈现,视为个人行为。应当标明身份而未标明致别人危害的,应视为非个人行为。3、与行使职权有内涵的本质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