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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7:48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出资基金办理暂行方法》规则,关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在具有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检查赞同能够扩募或许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均匀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办理人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赞同扩募或许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请求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呈现导致基金停止的状况,不然基金将长时间存续。
2.基金的改动
以下状况归于基金的改动,但事前有必要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动基金券的认购方法、交易方式及净财物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替换基金办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停止
在下列状况下,经主管机关赞同,基金应该停止,完毕经营:
(1)基金关闭期满,未获赞同续期的。
(2)因原基金办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办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接受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则的接连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缺乏100人或基金财物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停止的。
(4)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的。
(5)因为出资方向改动而引起基金兼并、吊销的。
(6)法令、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答应的其他状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停止时,有必要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财物进行清算,清算成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赞同并予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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