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能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1:21
劳作合同到期续签能否改变职作业业岗位
事例:王女士是B公司的一名管帐,一向想调到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作业。2006年,在没有同B公司商议的情况下,她经过联系直接到A公司上班了,也没有处理劳作合同免除手续。对这件作业,B公司的人力资源司理张虎一向很动火,但又开罪不起,只得默认了这次“调集”。
2007年8月,王女士在A公司的作业完毕,却没有回到B公司上班,但B公司依然为她上着社会保险。2007年9月,王女士与B公司的合同到期了,B公司经过快递的方法给她发去了一份续签劳作合同的告诉,续签合同中把作业岗位由管帐改为出纳,之后又接连发了两次催王女士续签合同的告诉。可令张虎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一场官司,王女士申请了劳作裁定,提出的恳求有二:一是续签合同应该保存原有作业岗位;二是假如不能保存原有作业岗位,则合同不续签,B公司应该进行经济补偿。张虎觉得两边都有问题,但又一时理不出条理,很是苦恼。参阅处理意见:
一、B公司与王女士间劳作联系问题。HR司理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应首要从劳作联系视点对企业与职工间的胶葛进行剖析。劳作联系存在与否是敷衍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的基础性断定问题。本案中,王女士自行经过联系去A公司上班,尔后再没有回到B公司上班。可是,B公司没有免除与王女士的劳作合同且继续为王女士交纳社会保险,故,能够确定B公司与王女士间的劳作合同联系仍存续。
二、B公司提出续签劳作合一起能否变化王女士的作业岗位呢?咱们都知道,在劳作合同实行中,假如非因职工不能担任作业而由企业调整职工的作业岗位,则需与职工洽谈共同方可。那么在续签环节企业能否提出改变原有作业岗位呢?
1、劳作合同停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作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假如不存在比如职工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作合同应顺延的景象,那么,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即行停止。在劳作合同停止时,企业能够与职工续签也能够不与职工续签(现在《劳作合同法》现已实施,若存在职工有权力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则企业应与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企业向职工宣布的续签劳作合同告诉归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职工是否续签由职工自行决议。职工可能是承受企业提出的作业条件的,如作业岗位、劳作报酬等;假如职工对企业所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能够再行与公司进行洽谈,直至两边在劳作合同期满前达到共同。
3、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假如两边就是否续签劳作合同没有达到共同,则从法令危险防备视点来看,企业应停止与职工的劳作合同联系。
经过上面剖析,咱们能够看出,B公司是有权力在与王女士续签劳作合一起提出将其原作业岗位由管帐变为出纳的,此刻,王女士应就是否承受该改变从而是否赞同续签劳作合同对公司做出清晰回复。
三、在裁定案子详细敷衍视点,人力资源司理张虎应假如处理本案呢?
假如张虎是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前接到本劳作争议裁定告诉,则张虎应在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书面告诉王女士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不再续签;或在届满日前再行与王女士洽谈直至达到续签劳作合同。
假如张虎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后接到本劳作争议裁定告诉且在此之前的劳作合同期限日并没有停止与王女士的劳作合同联系,则假如公司不再期望与王女士续签,那么张虎应防止让公司与王女士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且赶快做出停止劳作合同决议并告诉给王女士,一起要求王女士来公司处理离任手续。在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操作上,人力资源司理张虎应恪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向王女士出具停止劳作合同证明,及时处理社会保险联系的搬运。
事例:王女士是B公司的一名管帐,一向想调到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作业。2006年,在没有同B公司商议的情况下,她经过联系直接到A公司上班了,也没有处理劳作合同免除手续。对这件作业,B公司的人力资源司理张虎一向很动火,但又开罪不起,只得默认了这次“调集”。
2007年8月,王女士在A公司的作业完毕,却没有回到B公司上班,但B公司依然为她上着社会保险。2007年9月,王女士与B公司的合同到期了,B公司经过快递的方法给她发去了一份续签劳作合同的告诉,续签合同中把作业岗位由管帐改为出纳,之后又接连发了两次催王女士续签合同的告诉。可令张虎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一场官司,王女士申请了劳作裁定,提出的恳求有二:一是续签合同应该保存原有作业岗位;二是假如不能保存原有作业岗位,则合同不续签,B公司应该进行经济补偿。张虎觉得两边都有问题,但又一时理不出条理,很是苦恼。参阅处理意见:
一、B公司与王女士间劳作联系问题。HR司理在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时,应首要从劳作联系视点对企业与职工间的胶葛进行剖析。劳作联系存在与否是敷衍劳作争议裁定或诉讼的基础性断定问题。本案中,王女士自行经过联系去A公司上班,尔后再没有回到B公司上班。可是,B公司没有免除与王女士的劳作合同且继续为王女士交纳社会保险,故,能够确定B公司与王女士间的劳作合同联系仍存续。
二、B公司提出续签劳作合一起能否变化王女士的作业岗位呢?咱们都知道,在劳作合同实行中,假如非因职工不能担任作业而由企业调整职工的作业岗位,则需与职工洽谈共同方可。那么在续签环节企业能否提出改变原有作业岗位呢?
1、劳作合同停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作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假如不存在比如职工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作合同应顺延的景象,那么,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即行停止。在劳作合同停止时,企业能够与职工续签也能够不与职工续签(现在《劳作合同法》现已实施,若存在职工有权力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则企业应与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企业向职工宣布的续签劳作合同告诉归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职工是否续签由职工自行决议。职工可能是承受企业提出的作业条件的,如作业岗位、劳作报酬等;假如职工对企业所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能够再行与公司进行洽谈,直至两边在劳作合同期满前达到共同。
3、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假如两边就是否续签劳作合同没有达到共同,则从法令危险防备视点来看,企业应停止与职工的劳作合同联系。
经过上面剖析,咱们能够看出,B公司是有权力在与王女士续签劳作合一起提出将其原作业岗位由管帐变为出纳的,此刻,王女士应就是否承受该改变从而是否赞同续签劳作合同对公司做出清晰回复。
三、在裁定案子详细敷衍视点,人力资源司理张虎应假如处理本案呢?
假如张虎是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前接到本劳作争议裁定告诉,则张虎应在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书面告诉王女士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不再续签;或在届满日前再行与王女士洽谈直至达到续签劳作合同。
假如张虎在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日之后接到本劳作争议裁定告诉且在此之前的劳作合同期限日并没有停止与王女士的劳作合同联系,则假如公司不再期望与王女士续签,那么张虎应防止让公司与王女士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且赶快做出停止劳作合同决议并告诉给王女士,一起要求王女士来公司处理离任手续。在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操作上,人力资源司理张虎应恪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向王女士出具停止劳作合同证明,及时处理社会保险联系的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