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5:40
如今许多工作许多事务都会签定相应的合同。但并不是每个合同都会按约实行。那么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实行合同主责任的抗辩理由?有没有相关的事例?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则?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案情】
原告焦作某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多年的事务联系,原告一向为被告供给运送服务。依照两边买卖习气,每次运送货品,两边均签定合同,原告将货品回单和发票退给被告。2013年5月,原告为被告供给保温板的运送,但运送货品后,被告以原告未给其开具运送发票为由,拒不付出运费,两边构成胶葛。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合同主责任实行的抗辩理由。关于该争议,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开发票是运送合同的从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则,发作运营事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发票也是法律规则的责任,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未实行法律规则的责任,对方能够此为由回绝实行合同主给付责任,因而对供给运送服务一方要求给付运费的恳求不应当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运送合同中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供给运送服务,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给付运费才是合同主给付责任,开发票仅是运送合同中的附随责任,附随责任未实行的,不影响合同主给付责任的实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运费。且关于供给运送一方未开发票的行为,被告可依法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联系
(1)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概念。附随责任是民法债的理论中一个新的内容,它是指当事人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发作的,依据合同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所应当承当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则的内容均是对附随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附随责任是法定责任,依据诚笃信用原则发作。假如两边清晰将保密责任等约好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归于附随责任,而转化为其他合同责任。主给付责任是合同联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认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意图的责任。如运送合同中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供给运送服务,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付出运费的责任。从给付责任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好或合同性质,帮忙主给付责任,保证债权人利益能够取得最大满意的责任。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即归于从给付责任。
(2)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差异。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的差异:一是主给付责任自始确认,并决议债之联系的类型。附随责任跟着债的开展而确认;二是不实行责任能否解除合同不同。不实行或拖延实行主给付责任,对方能够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未实行附随责任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有“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景象;三是主给付责任若有对待给付,可发作一起实行抗辩,而附随责任是单项责任即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力,不能恳求付出酬劳等;四是违约承当的方法不同。违背主给付责任时,非违约方能够要求其承当实践实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背附随责任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践实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附随责任与从给付责任之间往往不易区别,但从给付责任归于债款,附随责任往往不以债款称之,而是为了更顺畅地实行债款;附随责任不独立,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责任人实行,但能够要求其因不实行附随责任所造成的的损失赔偿。
2.本案开发票的责任应定性为附随责任
结合上述理论和本案实践状况,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不开发票,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供给运送服务一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责任但不能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也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法恳求对方实行开发票的责任。很明显该责任不是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宜将该责任定性为附随责任。
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作为其法定责任,也能够将该责任约好为合同主给付责任或从给付责任。法定责任虽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而非恣意性标准,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发作的责任,也不允许两边扫除,但将法定责任特别约好为主、从给付责任并不违背法律规则。若买卖两边无特别约好其为主、从给付责任,则不能将该责任定性为主、从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实行合同主责任的抗辩权而回绝付出原告运费,原告的恳求应当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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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焦作某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多年的事务联系,原告一向为被告供给运送服务。依照两边买卖习气,每次运送货品,两边均签定合同,原告将货品回单和发票退给被告。2013年5月,原告为被告供给保温板的运送,但运送货品后,被告以原告未给其开具运送发票为由,拒不付出运费,两边构成胶葛。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开发票能否成为合同主责任实行的抗辩理由。关于该争议,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开发票是运送合同的从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则,发作运营事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发票也是法律规则的责任,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未实行法律规则的责任,对方能够此为由回绝实行合同主给付责任,因而对供给运送服务一方要求给付运费的恳求不应当支撑。
第二种定见以为,运送合同中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供给运送服务,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给付运费才是合同主给付责任,开发票仅是运送合同中的附随责任,附随责任未实行的,不影响合同主给付责任的实行,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运费。且关于供给运送一方未开发票的行为,被告可依法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联系
(1)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概念。附随责任是民法债的理论中一个新的内容,它是指当事人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所发作的,依据合同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所应当承当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则的内容均是对附随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附随责任是法定责任,依据诚笃信用原则发作。假如两边清晰将保密责任等约好在合同内容中,则不归于附随责任,而转化为其他合同责任。主给付责任是合同联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认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意图的责任。如运送合同中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供给运送服务,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付出运费的责任。从给付责任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好或合同性质,帮忙主给付责任,保证债权人利益能够取得最大满意的责任。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即归于从给付责任。
(2)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从给付责任的差异。附随责任与主给付责任的差异:一是主给付责任自始确认,并决议债之联系的类型。附随责任跟着债的开展而确认;二是不实行责任能否解除合同不同。不实行或拖延实行主给付责任,对方能够解除合同,而不能以未实行附随责任要求解除合同,除非有“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景象;三是主给付责任若有对待给付,可发作一起实行抗辩,而附随责任是单项责任即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力,不能恳求付出酬劳等;四是违约承当的方法不同。违背主给付责任时,非违约方能够要求其承当实践实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背附随责任时,非违约方不得要求实践实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附随责任与从给付责任之间往往不易区别,但从给付责任归于债款,附随责任往往不以债款称之,而是为了更顺畅地实行债款;附随责任不独立,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责任人实行,但能够要求其因不实行附随责任所造成的的损失赔偿。
2.本案开发票的责任应定性为附随责任
结合上述理论和本案实践状况,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不开发票,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供给运送服务一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责任但不能要求对方为对待给付,承受运送服务的一方也不能以民事诉讼的方法恳求对方实行开发票的责任。很明显该责任不是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宜将该责任定性为附随责任。
供给运送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作为其法定责任,也能够将该责任约好为合同主给付责任或从给付责任。法定责任虽是一种强制性标准而非恣意性标准,不是由当事人合意发作的责任,也不允许两边扫除,但将法定责任特别约好为主、从给付责任并不违背法律规则。若买卖两边无特别约好其为主、从给付责任,则不能将该责任定性为主、从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该案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实行合同主责任的抗辩权而回绝付出原告运费,原告的恳求应当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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