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社保已支付医疗费保险公司还赔不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6:11

案情:2000年3月7日,李国强与襄樊某稳妥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稳妥合同》,主险为“康泰”终身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住院安心”、“意外损伤”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1.90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准时办理了续保手续,交纳了续保费用,合同有效期到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国强因上呼吸道感染住进襄樊市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1803.27元,原告以现金付出979.20元,社会医疗统筹付出了824.07元。出院后,李国强向该稳妥公司要求理赔,2003年3月19日,该稳妥公司作出了赔付,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付出的824.07元。该稳妥公司以这笔费用社保现已付出,稳妥公司只能依据医院的发票付出剩下的部分,两边发作胶葛,诉至法院。
焦点:“医保”付出部分。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该赔付,另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应当再次赔付。
剖析: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一是医疗稳妥合同与人身稳妥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稳妥职责不同,性质彻底不同的两类合同。人身稳妥合同与医疗稳妥合同的相同点是同为射幸性稳妥合同,不同点是人身稳妥合同是有偿性稳妥合同,而医疗稳妥合同是补偿性的稳妥合同。人寿稳妥合同是射幸性稳妥合同,射幸性是指稳妥合同建立收效时,投保人应当付出稳妥费的债款的内容现已确认,但稳妥人是否应实行稳妥金给付以及应给付的稳妥金是多少,是一个不确认的现实,稳妥事端是否发作,是依据发作的成果而定,因而稳妥合同是不确认合同,所谓的不确认现实,准则上包含将来是否发作及将来虽确认会发作但发作的时刻不确认的两种,例如被稳妥人什么时刻发作意外,什么时刻发作疾病是不确认的,因而人寿稳妥合同归于射幸性稳妥合同。
本案中被稳妥人投保的险种有人寿稳妥康泰、意外损伤稳妥,人身稳妥合同具有射幸性和有偿合同,针对意外损伤稳妥和康泰稳妥都可以重复投保,投保人经过投保使被稳妥人取得稳妥保证,应付出的价值即稳妥费,稳妥费的金额与投保人一方享有的权力适当,稳妥金额越高、稳妥标的的危险越大,付出的稳妥费也就越多。这种权力与职责对等的要求,决议了稳妥合同是有偿合同。假如被稳妥人一旦发作稳妥事端,依据事端的状况和稳妥条款决议赔付金额,假如发作疾病依据疾病的轻重和稳妥职责来决议是否给付被稳妥人稳妥金。可是稳妥公司赔付的金额不得超越稳妥金额。人寿稳妥不适用补偿准则,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社会稳妥是强制性稳妥,也是国家给予被稳妥人的社会福利待遇,可是商业稳妥是以自愿性投保为准则,不得逼迫投保,针关于医疗稳妥来讲,无论是社保也好、商业稳妥也好,关于被稳妥人发作稳妥事端,依据实践发作的经济丢失都适用经济补偿准则。
本案中被稳妥人现已在社保得到部分补偿,稳妥公司也只能给付社保没有赔付的部分,医疗稳妥假如失去了补偿准则,被稳妥人有病住院来向稳妥公司讨取稳妥金而取得获利,不符合稳妥的原理。
二是医疗稳妥补偿限额,人身稳妥中医疗稳妥合同归于补偿性的稳妥合同,约束实践发作经济补偿限额。稳妥事端发作后,稳妥人补偿被稳妥人实践丢失,可是,以不超越稳妥金额或许实践发作的经济丢失为限,即稳妥人付出的稳妥赔款不会超越稳妥金额和被稳妥人实践发作的经济丢失。
考虑:值得稳妥公司考虑的是,医疗稳妥条款约定要清楚,清晰奉告被稳妥人在其他社会稳妥、或许单位报销后,稳妥公司只赔付剩下部分。被稳妥人为了维护个人合法权力,首要清楚稳妥条款,有挑选性的投保商业稳妥,花钱少保证多的险种,被稳妥人有了社会稳妥,就可以挑选住院补助性质的稳妥,就不会发作本案中的相似状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