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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自己车子轧伤 交强险赔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8:56

被自己的车轧死可理赔吗
浦东法院受理本市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职责险免责补偿纠纷案
来沪经商的



女士遭受了一场古怪事端,请雇来的专职司机开车,竟发作意外,被自己的车撞死了。由于车辆投了保,并在稳妥期内,所以

女士的家族要求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理赔,却遭到了稳妥公司的拒赔。理由是,

女士是被自己投保的车撞死的。由此,便引发了一场稳妥补偿案。
据悉,这是沪上首例机动车撞死车主,第三者职责险免责补偿的纠纷案。
从河南来沪的

女士
2006年4月14日
与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缔结稳妥合同,为其的爱车买了份保额为50万的第三者职责险和5万元的车辆丢失险,稳妥期从
2006年4月15日

2007年4月14日


女士交纳了稳妥费,稳妥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稳妥单,稳妥单上载明的被稳妥人为她自己。
之后,由于作业的需求,

女士聘请了张某专门做她的司机。上一年11月5日,

女士在车外等候司机倒完车后上车,没想到车辆忽然失控,将

女士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过。经医师抢救,最
终韩
女士伤重逝世。
通过交警的确定,司机张某应为此次事端负悉数职责,

女士无责。在事端发作后,张某被刑事拘留。

女士家族得到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书后向稳妥公司提出了理赔恳求。2007年5月,稳妥公司答复说该案不归于赔付规模,由于车辆是

女士自己投保的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但死者家族不能承受稳妥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

女士的逝世归于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规模,恳求法院判令稳妥公司实行第三者职责险稳妥合同,补偿原告50万元。
在这起案子中,投保人

女士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职责险的车辆压死,发作了投保人既是被稳妥人又是“第三者”身份的特例。死者

女士是否是第三者,能否按第三者职责险进行补偿成了本案的焦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拒赔理由很简单,依据其公司的第三者职责险稳妥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稳妥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稳妥人、稳妥人以外的,因稳妥车辆发作意外事端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丢失的稳妥车辆以外的受害者。”从本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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