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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7:16

告诉
党中心各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心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有资产办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办理方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组织改革及戎行、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依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所承认的“国家所有、分级办理、授权运营、分工监督”的准则,从头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办理方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应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则从头拟定的产权挂号表证款式及填写阐明另行下发。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办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办理方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方法》),依照“国家所有、分级办理、授权运营、分工监督”的准则,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获得或请求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以下总称企业),应当按规则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以下简称产权挂号):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出资组织出资建立的企业;
(六)其他方式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挂号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担任国有资产办理的部分。
财务部主管全国产权挂号作业,一致拟定产权挂号的各项政策规律。
上级产权挂号机关辅导下级产权挂号机关的产权挂号作业。
第四条财务(国有资产办理)部分审定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挂号证》(以下简称产权挂号证),是依法承认企业产权归属联系的法令凭据和政府对企业授权运营国有资本的根本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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