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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4:11
案情回忆:某中外合资企业建立之初,因为规划不大,公司设在市中心一个面积不大的院子里,但是跟着出产经营规划的逐步扩展,公司的出产经营场所显着缺乏,所以,总经理决议:在远郊县盖厂房,把出产车间迁往那里。 姜某是该公司出产车间担任技能的一位工程师,不肯去远郊县的出产车间上班,便找总经理要求调到其他部分作业。总经理没有同意,姜某又说,“劳作合同中规则的作业地址是这儿,而不是远郊县。”“你的劳作合同中规则的作业岗位是出产车间。”总经理着重说。“再说《职工守则》上有规则,职工有必要遵守公司的领导,我作为总经理作出的决议,你就得遵守。”
姜某不遵守,尔后几个月回绝到新作业地址上班,总经理以姜某接连旷工超越15天为理由,作出了给予他开除的决议。
姜某对公司作出的开除决议不服,提起了劳作争议裁定。
劳作法律师解析:姜某与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中约好的作业地址是市中心,作业岗位是出产车间的工程师。但该公司因为出产经营的需求,将出产车间迁往远郊县,致使姜某及其地址车间的整体职工需求改动作业地址。此刻,对出产车间的职工来说,劳作合同缔结的客观情况发作了严重改变,原劳作合同中的作业地址条款需求进行改变。不然,无法持续实行。姜某向总经理提出调到其他部分作业,免得到远郊县去上班的恳求,能够看作是与公司洽谈改变劳作合同的提议,但遭到了总经理的断然回绝。姜某又因为不肯忍遭到远郊县上班的路程之苦,所以,一向未上班。这说明姜某与公司在原劳作合同缔结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后,两边未能就劳作合同的改变达到共同。面临这种局势,公司的正确作法应该是,依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则:“劳作合同缔结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到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与姜某免除劳作合同。一起依据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向姜某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公司并没有按劳作法的规则事前与姜某洽谈改变劳作合同,而是使用自己在劳作联系中的优势位置,逼迫姜某按自己的志愿去做,在姜某不肯意就范后,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对其按开除处理。很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背劳作法的,裁定组织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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