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6:48
怎么正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虚开行为可区别为一般违法性虚开和违法性虚开笔者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法定犯,只要精确界定该罪客体,才干正确科罪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略的客体是增值税征管次序。
首要,这是法律规则的成果。从税收法律看,税收征管次序可分为消费税征管次序、企业所得税征管次序、经营税征管次序等,增值税征管次序是税收征管次序下的一个类别。从刑法看,该罪的违法目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损害行为发生在增值税征缴进程中,违法客体是增值税征管次序。
其次,将该罪客体界定为增值税征管次序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性使然。如行为人经过开具虚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添加主经营务本钱,少缴企业所得税,则涉嫌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它没有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
有观念以为,假如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得国家税款的风险,则不宜确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或许轻纵违法嫌疑人,不能全面有用维护增值税征管次序。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只有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功用,并且还有记载经济活动、维护商场经济次序的功用。
从立法本意上看,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放置在分则第三章即“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中,标明其着眼点是维护商场经济次序。假如在确认该罪虚开数额时,片面强调维护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就违反了立法本意。咱们在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时,不光要把危及或损害国家税收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还要把只是损害增值税征管程序部分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小编建议以“是否严峻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作为是否侵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的分界点,以缩小违法圈。
从这个视点来看,可将虚开行为区别为一般违法性虚开和违法性虚开:
1、一般违法性虚开。刑法第205条从行为视点将“虚开”界定为“四种方法”之一,为确认“虚开行为”中的“开具”供给了检查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最高法解说》)第1条从“票面信息”与“实践货品购销、应税劳务”是否相符视点将“虚开”界定为“三种方式”之一,为确认“虚开行为”中的“虚伪”供给了检查根据。契合上述要求未到达量刑起点的行为具有社会损害性,归于“一般违法性虚开”。
2、违法性虚开。税收征收办理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第2条均把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六环节作为发票办理进程。但刑法第205条规则的“虚开”实践上仅把“开具、获得”两环节归入调整规模。有观念以为该罪是行为犯,笔者并不附和,理由是:
行为犯观念扩展了该罪的规制规模。从征纳实践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获得”行为可细分为开票人的开票、交给、交税申报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抵扣申报以及税款抵扣等更小环节。从社会损害程度看,尽管开票人的开票、交给行为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行为具有必定社会损害性,但还没到达“严峻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程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程度。
因而,在确认刑法上“虚开”行为的起点时,应将进程后移。又因为《最高法解说》规则“骗得税款数额”入罪量刑规范,为防止法规间呈现逻辑对立,在确认“虚开行为”时其进程不能到达税款抵扣程度。因而,可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确认“虚开行为”损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起点。
行为犯观念会导致司法实践确认难。如某行为人,尽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未转交给别人未进行抵扣申报。因其有虚开行为,司法机关以涉嫌违法对其立案侦查。此刻,该行为人可辩解“虚开”是为了向买卖同伴证明自己经济实力或虚增经营本钱将来少缴所得税,也可供认是为了进项税额抵扣。这时是确认其不构成违法,仍是确认其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显,无法确认。
有观念以为,应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 作为确认“违法性虚开行为”的起点,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七)已对刑法第201条作了修正,逃税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而没有把“交税申报”作为必备客观要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同为损害税收征管次序罪,在客观要素上应保持一致。
对此,小编以为,这会导致刑法系统紊乱。榜首,从法定刑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重于逃税罪法定刑,应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说。第二,从罪名联系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是法条竞合,逃税罪属一般法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特别法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规模小于逃税罪行为规模是正常现象。
综上,小编以为,可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确认虚开行为的起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略的客体是增值税征管次序。
首要,这是法律规则的成果。从税收法律看,税收征管次序可分为消费税征管次序、企业所得税征管次序、经营税征管次序等,增值税征管次序是税收征管次序下的一个类别。从刑法看,该罪的违法目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损害行为发生在增值税征缴进程中,违法客体是增值税征管次序。
其次,将该罪客体界定为增值税征管次序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性使然。如行为人经过开具虚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添加主经营务本钱,少缴企业所得税,则涉嫌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它没有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
有观念以为,假如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得国家税款的风险,则不宜确以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或许轻纵违法嫌疑人,不能全面有用维护增值税征管次序。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只有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功用,并且还有记载经济活动、维护商场经济次序的功用。
从立法本意上看,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放置在分则第三章即“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中,标明其着眼点是维护商场经济次序。假如在确认该罪虚开数额时,片面强调维护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就违反了立法本意。咱们在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时,不光要把危及或损害国家税收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还要把只是损害增值税征管程序部分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小编建议以“是否严峻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作为是否侵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的分界点,以缩小违法圈。
从这个视点来看,可将虚开行为区别为一般违法性虚开和违法性虚开:
1、一般违法性虚开。刑法第205条从行为视点将“虚开”界定为“四种方法”之一,为确认“虚开行为”中的“开具”供给了检查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最高法解说》)第1条从“票面信息”与“实践货品购销、应税劳务”是否相符视点将“虚开”界定为“三种方式”之一,为确认“虚开行为”中的“虚伪”供给了检查根据。契合上述要求未到达量刑起点的行为具有社会损害性,归于“一般违法性虚开”。
2、违法性虚开。税收征收办理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第2条均把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六环节作为发票办理进程。但刑法第205条规则的“虚开”实践上仅把“开具、获得”两环节归入调整规模。有观念以为该罪是行为犯,笔者并不附和,理由是:
行为犯观念扩展了该罪的规制规模。从征纳实践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获得”行为可细分为开票人的开票、交给、交税申报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抵扣申报以及税款抵扣等更小环节。从社会损害程度看,尽管开票人的开票、交给行为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行为具有必定社会损害性,但还没到达“严峻损害增值税征管次序程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程度。
因而,在确认刑法上“虚开”行为的起点时,应将进程后移。又因为《最高法解说》规则“骗得税款数额”入罪量刑规范,为防止法规间呈现逻辑对立,在确认“虚开行为”时其进程不能到达税款抵扣程度。因而,可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确认“虚开行为”损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起点。
行为犯观念会导致司法实践确认难。如某行为人,尽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未转交给别人未进行抵扣申报。因其有虚开行为,司法机关以涉嫌违法对其立案侦查。此刻,该行为人可辩解“虚开”是为了向买卖同伴证明自己经济实力或虚增经营本钱将来少缴所得税,也可供认是为了进项税额抵扣。这时是确认其不构成违法,仍是确认其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显,无法确认。
有观念以为,应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 作为确认“违法性虚开行为”的起点,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七)已对刑法第201条作了修正,逃税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而没有把“交税申报”作为必备客观要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同为损害税收征管次序罪,在客观要素上应保持一致。
对此,小编以为,这会导致刑法系统紊乱。榜首,从法定刑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重于逃税罪法定刑,应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说。第二,从罪名联系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是法条竞合,逃税罪属一般法条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特别法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规模小于逃税罪行为规模是正常现象。
综上,小编以为,可将“开票人进行交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确认虚开行为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