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8:0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4-26收效日期:2002-04-26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一[2002]15号各市、县(区)当地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当地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当地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当地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营业税请遵照履行。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的告诉2002年1月30日国税发[20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履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试行方法〉的告诉》一起废止。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作业将于2002年末完毕,《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由各地当地税务局担任施行,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协作。颁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是加强营业税办理,推动营业税办理信息化、现代化,确保营业税收入,确保完结2002年税收使命的严重办法,各地税务机关有必要高度重视,采纳坚决有力的办法确保此项方针执行到位。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办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相关法规:第二章适用规模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交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金融保险业交税人是指:(一)银行:包含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方针性银行。(二)信用协作社。(三)证券公司。(四)金融租借公司、证券基金办理公司、财政公司、信托出资公司、证券出资基金。(五)保险公司。(六)其他经我国人民银行、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同意建立且运营金融保险事务的组织等。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借款的金融组织。第三章金融保险业纳税规模第五条借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别人运用(包含以贴现、押汇方法)的事务。以货币资金出资但收取固定赢利或保底赢利的行为,也归于这儿所称的借款事务。按资金来源不同,借款分为外汇转贷事务和一般借款事务两种:(一)外汇转贷事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经过部属分支组织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运用的,也归于外汇转贷事务。(二)一般借款事务,指在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借款。第六条融资租借(也称金融租借),是指经我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协作部同意可从事融资租借事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搬运特色的设备租借事务。第七条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品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含: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产品转让。第八条金融生意事务和其他金融事务,指受托代别人运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事务。如托付事务、署理事务、咨询事务等。第九条保险事务第十条以下事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组织来往利息收入,是指金融组织之间彼此占用、拆借资金获得的利息收入。(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第四章营业额的确认第十一条一般借款事务的营业额为借款利息收入(包含各种加息、罚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