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7:01一、处理条件
无
二、处理资料
无
三、处理流程
无
四、处理地址
省公安厅会集就事服务大厅归纳窗口
五、处理时限
vard="20";
if(d==""){
document.write("无")
}elseif(d=="0"){
document.write("无")
}else{
document.write("20")
}
六、处理组织
省公安厅
七、处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送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经过路途运送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依照指定的时刻、路途、速度行进,并悬挂警示标志,装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经过路途运送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同意。经过路途运送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拟定。
文章来历: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