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有哪四种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2:49
建造用地运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运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的法令概念系统中,没有运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方法有哪几类?
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有四种方法:
协议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运用人依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协商一致后,签定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除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应当选用招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外,方可采纳协议方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依照国家规则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地址等级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第15条规则,土地运用者依照《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付清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第16条规则,以协议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需要将土地适用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改变为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处的,应当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合同,按改变后的土地用处,以改变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运用权改变登记手续。
招标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发布招标布告,约请特定或许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参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招标,依据招标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运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依据出价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规则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买卖条件在拟定的土地买卖场所挂牌发布,承受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或许现场竞价成果确认国有土地运用权人的行为。
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方法有哪几类?
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有四种方法:
协议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运用人依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协商一致后,签定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除依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应当选用招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外,方可采纳协议方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
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则所确认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造用地的土地有偿运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依照国家规则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地址等级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第15条规则,土地运用者依照《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付清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第16条规则,以协议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需要将土地适用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改变为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处的,应当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变协议或许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合同,按改变后的土地用处,以改变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运用权改变登记手续。
招标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发布招标布告,约请特定或许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参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招标,依据招标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加设用地运用权,是指出让发布拍卖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依据出价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规则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买卖条件在拟定的土地买卖场所挂牌发布,承受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或许现场竞价成果确认国有土地运用权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