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坚、梁乐成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1:41张寿坚、梁乐成冒充注册商标案
梁以劲
一、基本情况
案由:冒充注册商标案。
诉讼两边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署理检察员尹永安、叶铁虹
被告人:张寿成,男,36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运营中山市古镇镇新立创电器灯饰部,2005年6月1日被拘捕。
被告人:梁乐成,男,26岁,汉族,广东省鹤山市人,系中山市古镇镇柯美灯饰厂业务员,2005年6月1日被拘捕。
二、诉辩建议
1、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深圳市华通电器五金交电商行业务员王初展(又叫王大展、在逃)向在中山市古镇镇运营新立创电器灯饰部的被告人张寿坚定购无商标标识及厂名的LED彩虹灯四批,并要求供给银雨牌LED产品的质量查验陈述。被告人张寿坚联络中山市柯美电器厂的业务员被告人梁乐成,将该LED彩虹灯交由柯美电器厂出产并要求该厂供给银雨牌LED产品的质量查验陈述。产品出厂后,被告人梁乐成如上述要求交货。王初展在该批产品包装上贴上银雨牌注册商标后以24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深圳市雅涛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批产品发作质量问题后,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以广东省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经销商及职工的身份帮忙王初展两次到深圳雅涛实业有限公司的世外桃源工地对上述产品进行查验。2005年4月25日、27日,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分别被捕获。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寿坚、梁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张寿坚辩称冒充注册商标不是他所做,事前不知情,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寿坚的辩解人辩称本案没有LED彩虹管运用的银雨商标的依据,本案触及多家企业,触及是个人违法仍是单位违法问题,张寿坚事前不知道是冒充商标,仅仅经商,供给假银雨查验陈述不能推定张寿坚与王初展有违法成心,张是被人使用、欺骗。冒充商标是王初展所为,与张寿坚无关,故张寿坚不构成违法。张一向合作银雨公司和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如确定有罪则为自首。
被告人梁乐成辩称银雨公司的质量查验陈述不是他供给的,仅仅按流程放进货品里,没有冒充注册商标,也不知道王初展冒充注册商标。他到深圳雅涛公司没有看到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第三批货张寿坚才要求供给查验陈述,该批货金额只要几万元。他仅仅在柯美公司打工,没有从中获利,迫于压力才到深圳对产品进行查验,且在里面起最细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