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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发包违民主议定原则 该承包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23:10

[根本案情]
2001年6月,来自山东省临邑县城的退休职工许宪林要承揽当地梆子村一片清闲多年的坑塘、荒地开挖鱼塘养鱼,该块地属四类土地,很少有人播种,只要几户乡民在此作打麦场用。当月6日,梆子村委会考虑到大部分青年乡民外出打工,无法按程序举行乡民大会,便只是咨询了部分乡民代表的定见,就将这块归于本村第五出产小组团体一切的46亩土地承揽给了许宪林,承揽期30年,由许宪林一次性交纳承揽费6900元,并在合同第六条中约好“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府征地,其征地费归乙方(注:梆子村委会)一切”。后许宪林取得了加盖有临邑县人民政府和梆子村委会公章的土地运营权证,该证中载明可耕地25亩。
进入2002年,梆子村划归为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村委会更名为居委会。为了呼应当地招商引资、搞活经济的召唤,梆子居委会又分四次将发包给许宪林土地中的43.45亩,租借给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建筑厂房、公路,期限50年,并约好由承租方按每年每亩350公斤小麦、350公斤玉米进行定时补偿。2002年、2003年的土地补偿费,因为许宪林建议自己的承揽权力,已均由梆子居委会实现给了许宪林。2004年,得知概况的第五出产小组96户乡民也向梆子居委会追索43亩租借土地的补偿款,并四处上访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梆子居委会和许宪林推上了法院被告席,要求判定承认原梆子村委会与许宪林签定的46亩坑塘荒地承揽合同无效,有关土地补偿费应归第五出产小组团体一切。
[审理判定]
一审过程中,临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错列为被告的许宪林改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审理以为:原告96户乡民已超越梆子村第五出产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建议本小组团体一切土地的处分权,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梆子居委会与许宪林签定土地承揽合同,未经该土地一切人第五出产小组的大会评论,违反了民主议定准则,且许宪林收取的土地运营权证中记载的土地品种、亩数与所签承揽合同中所承认的土地品种和亩类不相共同,故原告96户乡民提出该土地承揽合同无效的建议,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应予支撑。2005年末,临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梆子居委会和第三人许宪林所签定的土地承揽合同无效。
一审判定后,许宪林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说,政府有关部门给自己处理的土地运营权证记载的25亩是指可耕地面积,不包括其承揽后出资开发的鱼塘等面积,原审法院以土地运营权证记载土地面积与实践承揽土地面积不共同为由,承认他对46亩承揽土地没有真实取得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差错的。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承认梆子居委会与许宪林签定的46亩土地承揽合同有用,被征用承揽土地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许宪林一切。
2006年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定:一、吊销临邑法院关于梆子居民委员会和许宪林所签定土地承揽合同无效的判定;二、驳回96户乡民要求承认许宪林与梆子居民委员会所签定土地承揽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三、自2004年起至土地承揽合同期满,开发区管委会所给付的有关本案土地承揽合同的土地租借费,其间的30%归许宪林,70%归96户乡民地点的梆子村第五出产小组整体乡民。
[法理剖析]
本案中,梆子居民委员会未能举行过第五出产小组乡民大会或乡民代表会议,明显其发包程序不符合民主议定准则,属越权发包。可是,自2001年6月6日许宪林与梆子村委会签定土地承揽合同的时刻算起,至2004年梆子村第五出产小组96户乡民提出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的诉讼恳求,此期间现已超越一年,且许宪林为了开垦荒地、挖建鱼塘,现已实践完成了很多投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则:“对发包方违反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承认该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据当事人的差错,承认其应承当的相应职责。”“属前款规则的景象,自承揽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越一年,或许虽未超越一年,但承揽人现已实践做了很多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或许要求停止该承揽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可依据实践情况,按照公正准则,对该承揽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恰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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