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21:00
留置权为杂乱的债款债款联系供给了法令确保,债款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款能够完成,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好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当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法令规则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来为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一、留置权发作的条件
1、权人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发作。
2、权的发作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联系。关于牵连联系,我国《担保法》规则了三种: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付出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品,回绝向委托人交给货品。
3、债款已届清偿期。假如债款未到清偿期,则债款人能否清偿债款还不确认,债款人不能发作留置权。
4、置权发作的消沉要件,即假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则不能发作留置权:
(1)留置债款人的动产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消除的景象
1、因债款消除而消除。
债款消除,能够因债款人在宽展期内清偿悉数债款而消除,也能够因债款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意自己的债款而消除。债款也可因其他原因(混淆、抵销、革除等)而消除。债款消除,作为债款担保的从物权,天然随之消除。
2、因债款人与债款人洽谈,另行供给担保代替留置担保而消除。
在债款人留置期间,债款人可与债款人洽谈,另行供给典当、质押、确保等担保,以代替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除。另行供给担保,须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
3、因留置权人抛弃而消除。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力,债款人能够依法享有该权力,也能够抛弃该项权力,留置权人抛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给给债款人。
4、因损失占有而消除。
债款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建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损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除。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掠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恳求返还,只能根据侵权的法令规则恳求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完成程序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留置权的完成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款人行使留置权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两边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款人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留置权为债款债款供给确保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