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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6:34
【案情】 
    2003年6月,原告王某以按揭方法以个人名义签定房子预售合同,并交纳首付款,2003年10月获得房子所有权证。 2004年4月19日与被告李某挂号成婚,2005年3月开端以夫妻一起产业进行还贷。因婚后一向未生育,两边常常为家庭小事喧嚷,并各自外出打工,短少交流联络,现夫妻感情现已决裂。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免除婚姻联系。 
   【不合】 
    对婚前以按揭方法付款并获得所有权证的房子,婚后以夫妻一起产业还贷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尽管婚前以个人名义签定房子预售合同,但因该房子作为一起寓居运用,且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那么该房子理应成为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应按照夫妻一起房产处理。  
   第二种观念以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产业为个人产业。一方婚前处理按揭手续,并获得了产权证,则应该归于婚前产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1、判别按揭房子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子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子产权获得的时刻。如购房人在婚前已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仅仅为了还贷而将房子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款联系。夫妻用一起产业还贷仅仅在夫妻之间发生了债权债款联系,并不改动房子所有权的归属。这在理论上也是契合不动产的公示准则的。 
    2、一起银行和债款人(按揭人)之间是树立在对资信情况特别的信赖根底之上的债权债款联系,不由于婚姻联系而改动债款人,也是契合债款搬运的理论的。   
    3、婚后一起归还借款的行为并不改动该房子个人产业的性质,对已归还的借款中归于爱人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归还的债款仍为个人债款。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曾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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