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5:53[案情]
2005年7月,彭某(男,42岁)在家中与妻子李某因日子小事发作争持。彭某用棍棒猛击李某的头部和身体,形成李某严峻脑震荡和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伤害,部分丢失劳动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将彭某拘捕,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彭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彭某补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养分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以及精力危害补偿金合计110000元。经查,彭某与李某的产业均为夫妻一起产业,没有法定的和约好的个人产业。
[争议]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施行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能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后要求危害补偿。对此,法院在审理中能够采纳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资金等产业为夫妻一起产业。在彭某与李某没有约好的和法定的个人产业的情况下,假如彭某给予李某补偿,实际上便是将两人的一起产业补偿给李某,没有实际含义。夫妻一起产业是一种一起共有联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共有产业就不能危害,即便人民法院支撑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彭某补偿其人身和产业丢失,也无法履行。所以,假如给予受家庭暴力危害的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的权力,是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相悖的。
另一种定见以为,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人民法院能够先判定施行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危害补偿,但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不予履行,待两边离婚、切割产业后再履行。这样既维护了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法令规则。
[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我国《婚姻法》规则,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证法》规则,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制止轻视、优待、摧残妇女。《刑事诉讼法》规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丢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联系并无限制性规则。《民法通则》规则,危害公民身体形成危害的,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残疾者日子补助费等费用。民法的上述规则没有扫除有夫妻联系的危害人和被危害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是有法令依据的。现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的社会日子中时有发作,侵略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白叟、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的现象也屡次发作,所以上述法令均对家庭暴力作了严厉的制止性规则。假如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当事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危害补偿,其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用的保证,法令的上述规则也就失去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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