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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自由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5:42

【自由权】
指与人身相联络或不行别离的没有直接产业内容的权力。亦称人身非产业权。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务等产业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力,例如名字权、荣誉权、创造权等;它能够由自然人享有,也能够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权可体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令赋予权力主体自身所应有的权力,如自然人享有的名字和法人享有的称号、字号的权力,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略的权力。身份权是法令保护权力主体因位置、联系或行为所发作的权力,如家庭联系中的亲权、监护权、著作的宣布权、署名权等。③人身权力与作为权力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严密相连,不行别离。
【关于损害自由权应承当哪些民事职责】
关于损害自由权应承当哪些民事职责,法令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则。一般以为,损害自由权的民事职责承当能够对比《民法通则》第 120 第的规则适用,即按损害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的救助办法。
【相关法令】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其间的损害人身包含损害人身自由在内。这一法条是损害自由权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根本法令依据。 
损害自由权的民事职责以非产业性职责为主,包含中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职责方式。假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形成受害人精力痛苦的,还能够恰当适用精力损害补偿。别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妥履行职务损害别人自由权的,应优先适用《国家补偿法》中关于人身自由侵权补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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