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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1:54

发布部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债款人和中外投资者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平、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在本市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总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呈现下列景象之一时,对财物、债款和债款进行的整理结算: 
(一)运营期限届满; 
(二)经批阅安排赞同或许经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安排判定提早 停止合同、规章; 
(三)被批阅安排依法撤消赞同证书;  
(四)被工商行政处理部分 撤消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法令。 
第四条 企业闭幕、停止,有必要进行清算。 
第五条 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六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经赞同的合同、规章的规则,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准则进行。 
第七条 企业自开端清算之日起,除经批阅安排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外,不得继续进行运营活动。 
第八条 企业清算的处理,由批阅安排担任。天津市对外经济交易行政主管部分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负有辅导、和谐、监督、查看的责任。 
第二章 一般清算 
第一节 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 
第九条 一般清算适用于财物能够赔偿债款,而且 董事会或许处理安排(以下总称董事会)能自行安排清算作业的企业。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财物不能够赔偿债款的,应当当即陈述批阅安排并布告债款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一般清算应当当即停止;不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转入特别清算。  
第十条 企业开端清算的日期分两种: 
(一)运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经批阅安排赞同或许经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安排判定停止合同、规章之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开端清算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诉批阅安排、企业主管部分、开户银行和财务、税务、外汇、海关、劳作、工商行政处理等部分。 
第十二条 企业从开端清算之日起至处理企业法人刊出挂号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限为180日。特殊情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经董事会赞同后,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报批阅安排赞同并告诉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延伸的期限由批阅安排确认。 
第二节 清算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算有必要依法建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董事会录用。 
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担任并向董事会陈述作业。  
经董事会赞同,清算委员会能够延聘作业人员处理清算的详细事务。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企业开端清算之日起7日内组成,由董事会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批阅安排和企业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董事会经过能够解任或许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并于7日内报批阅安排和企业主管部分存案: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不公平或许违法行为的; 
(二)债款人恳求并确有合理理由的;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  
(四)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整理企业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产业目录和债款债款清单; 
(二)书面告诉已知债款人并布告不知道债款人申报债款;  
(三)了断未完的运营事务;  
(四)提出产业作价和核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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