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1:58
合同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当事两边应按照约好履行合同,如若一方或两边导致合同无效的需求承当相应的补偿或法令职责,那么什么状况下合同无效?确保合同无效的景象又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哪些状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哪些景象下确保合同无效
(一)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因而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二)依据解说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确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而形成的丢失由债权人自行承当。
(三)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
(四)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合同的结果
我国《民事公例》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对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两边歹意勾结,施行民事行为危害国家的、团体的或许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两边获得的产业,收归国家、团体所有或许返还第三人。”
无效合同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差错方补偿受损,对方也会由于合同的无效遭受经济丢失或许浪费时间和资源。所以导致合同无效是同归于尽的行为,结果严重的甚至会承当法令职责。假如您有法令需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哪些状况可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哪些景象下确保合同无效
(一)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因而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二)依据解说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确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而形成的丢失由债权人自行承当。
(三)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
(四)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合同的结果
我国《民事公例》第61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对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两边歹意勾结,施行民事行为危害国家的、团体的或许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两边获得的产业,收归国家、团体所有或许返还第三人。”
无效合同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差错方补偿受损,对方也会由于合同的无效遭受经济丢失或许浪费时间和资源。所以导致合同无效是同归于尽的行为,结果严重的甚至会承当法令职责。假如您有法令需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