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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诉讼中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37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条规则:“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4条规则:“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条规则:“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6条规则:“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裔界说中的“久居”作了清晰解说:“我国公民已获得驻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获得驻在国长时间或永久居留权,但已获得驻在国接连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历,并在国外寓居,都算久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含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含劳务人员)在外作业期间,不认为是久居。”,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确认的景象首要如下:
1、程男与赵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关系,现两边久居在国外,两边在我国A地挂号成婚,在两边脱离我国去国外久居时,程男的最终寓居地为B地,赵女的最终寓居地为C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程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申述;
2、程男与赵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关系,现两边久居在国外,两边在国外挂号成婚,在两边脱离我国去国外久居前,程男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男的最终寓居地为C地,赵女的最终寓居地为D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程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申述;
3、程男与赵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关系,现赵女寓居在国外,程男寓居在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统辖权,而B法院没有统辖权;若赵女向国内法院申述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统辖权,而B法院没有统辖权;若程男在申述离婚前已脱离A地并在C地接连寓居超越一年,则对该案有统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
4、程男与赵女系我国籍,两边系夫妻关系,现程男与赵女都寓居在国外,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国内的法院申述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统辖权,程男有权挑选任一法院申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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