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2:35
质权与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方法,为了确保主债务合同的顺畅实行,债务人能够要求债务人供给质押、留置,然后获得的权力叫作担保物权。那么,质权和留置权的差异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质权和留置权的差异
(1)留置权为债务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
(2)留置权人占有、拘留动产,是根据债务人不按期实行约好职责;质权人占有质物,是根据担保债务的完成。
(3)留置权的完成,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则必定的期限,并告诉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完成债务;质权的完成,是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完成债务,无须给出质人规则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别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损失或因债务人供给适当的担保而消除;质权因质物损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除。
(6)留置是指债务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务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务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恣意创设,但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好创设,不存在约好扫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务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力。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规模都为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保管费用和施行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仁慈管理人职责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职责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当补偿职责。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除。
(7)债务人占有债务人交给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务人依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务诉讼时效的约束,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力。
留置权为债务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质权和留置权的差异
(1)留置权为债务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
(2)留置权人占有、拘留动产,是根据债务人不按期实行约好职责;质权人占有质物,是根据担保债务的完成。
(3)留置权的完成,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则必定的期限,并告诉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完成债务;质权的完成,是当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完成债务,无须给出质人规则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别人占有时,不能根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根据占有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损失或因债务人供给适当的担保而消除;质权因质物损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除。
(6)留置是指债务人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按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送债务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务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恣意创设,但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好创设,不存在约好扫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务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力。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规模都为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保管费用和施行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仁慈管理人职责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职责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当补偿职责。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除。
(7)债务人占有债务人交给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置该动产的权力,债务人依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务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务诉讼时效的约束,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力。
留置权为债务未受清偿前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有、拘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规则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好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