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4:23《法令》鼓舞企业信誉信息揭露通明,为企业征信事务的开展供给较为宽松的准则环境。征信组织能够经过信息主体、企业买卖对方、行业协会供给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揭露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发布的判定、裁决等多个途径收集企业信誉信息,收集和对外供给时都不需求获得企业的赞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与其实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收集和使用时也不需求获得信息主体的赞同。
征信组织不得收集法令、行政法规制止收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略企业的商业秘密。
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根底设施,《法令》对其有什么规矩?
由我国人民银行组成、我国征信中心运转保护的我国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运转8年来,已录入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为清晰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的运转和监管根据,发挥好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证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法令》对其作了专门规矩。
《法令》规矩,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由国家建立,为防备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开展供给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由不以盈利为意图的专业组织建造、运转和保护;该专业组织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的运转应恪守《法令》中征信事务规矩的有关规矩。从事信贷事务的组织有义务向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供给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供给时需求获得信息主体的书面赞同,供给个人不良信息应提早告诉信息主体。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获得信息主体书面赞同的金融组织和其他使用者供给查询服务。国家机关能够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查询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