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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追溯期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0:16

追溯分为两种,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
向前追溯便是,向保单起保日期之前追溯,首要体现在依照"期内索赔式"投保的产品职责险中.简单说:便是对起保之前出产的产品,在稳妥期间出险了,稳妥公司也要赔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出产了一批产品,然后,在民安投保了产品职责险,稳妥期间为2007-01-01到2007-12-31号,追溯期为1年,意思便是说:关于2006年出产的产品在2007年出险了,稳妥公司也要赔付.(追溯开端时刻为:2006-01-01,追溯完毕日期为:2006-12-21号)
在追溯期,可是不在稳妥期间发作的案子,需求理赔! 追溯期首要是向前追溯,便是起保之前,用于产品职责险比较多!
在职责险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材料可供我们了解。
产品职责险附加条款汇编:
产品职责险的承保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事端发作为根底,这种方法下只需产品职责事端发作在稳妥期限内,不管何时提出索赔,稳妥人均要担任补偿,另一种是以索赔提出为根底,这种方法下不管产品职责事端是否发作在稳妥期限内,只需被稳妥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用期内提出索赔,稳妥人就要承当补偿职责。
上述概念是理论上的,实际承保中稳妥人为操控危险,对在事端发作制下提出索赔的时刻和对在索赔提出制下事端发作的时刻均有约束。
我国现在产品职责险的根本条款选用的是事端发作制,在补偿处理部分规则: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两年。
假如要选用以索赔提出为根底的方法,稳妥人则规则追溯期,即在追溯期开端后发作的产品职责事端并在保单有用期内提出索赔,稳妥人才承当职责,且追溯期一般规则不超越5年。一般情况下,稳妥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根底的保单时,不给追溯期。实际承保中,选用此条款,被稳妥人一般可有必定宽限期,即便保单到期或刊出,只需被稳妥人在条款中规则的发现期中提出索赔,这个索赔依旧有用。
我国现在稳妥市场对产品职责险以索赔提出为根底承保的最好条件为:追溯期5年,发现期3年。选用以索赔提出为根底的方法,假如能把发现期争取到2年,则即便没有追溯期,也现已优于以事端发作为根底的承保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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