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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3:18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停;
3、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判定;
(1)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2)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A、首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C、违背法定程序的;
D、逾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4、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申述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令、方针改变需求改变或许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景象。
5、人民法院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判定保持或许驳回诉讼请求的,能够作出承认其合法或许有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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