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还能50岁退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17:56员工辞去职务是很正常的事,辞去职务关于参加作业不久的劳作者来说是很遍及的,去不同的单位能够学到不同的东西。但关于就快退休的劳作者来说辞去职务就比较罕见,那么辞去职务后还能50岁退休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辞去职务后还能50岁退休吗
劳作者辞去职务后是按50岁退休的,劳作者退休与辞去职务是没有直接联系的,一般男员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员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顿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则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而且接连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接连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深重体力劳作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作业;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接连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员工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员工退休后享用以下待遇:国家和社会为年迈不能劳作和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供给的日子保证,主要是退休金。凡具有必定工龄条件的员工年迈退休后,能够从国家或企业长时间收取退休金。
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则是: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深重体力劳作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提早五年;因工(公)残废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虽未抵达退休年龄,也能够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能够提早五年至十年退休。 员工退休后,按其接连工龄或作业年限长短,逐月收取相当于自己原规范薪酬必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员工,退休金规范略高一些,日子不能自理需人搀扶者还发给必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新和建造做出特别奉献的员工,退休后能够享用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日子,国家规则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用物价补贴、公费医疗、落户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
三、关于退职待遇的详细规则
整体介绍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则处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日子费。详细规范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和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一起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规范为自己账户贮存额除以国家规则的计发月数。其间,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作业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则的120元调理金持续保存。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支交给自己,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自己指数化月平均缴费薪酬,一次付清。
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第十二条
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第十二条(二)项规则"劳作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的","企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劳作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归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则状况免除劳作合一起,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自己规范薪酬l个的日子补助费; 可是,最多不超越12个月的自己规范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
"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 ";
第二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1995 年1月1日与《劳作法》配套实施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加作业年限和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践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规则"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完结,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岗位,停止劳作联系,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退休、退职待遇;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第七条规则"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师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医治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的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作享用退休、退职待遇。
劳作部办公厅发布
"1995 年3月31日劳作部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中有关免除劳作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89号)规则"(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规则)第六条规则与《劳作法》第二十九条并无对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者其停止劳作联系是经过处理退休、退职手续来完成的,并非以免除劳作合同来停止劳作联系,与(劳作法)的规则是共同的。这样规则,对劳作者来说,既维护了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治歇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者退出劳作岗位,停止劳作联系,处理退休、退职手续,享用应该享用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则得到妥善安顿,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免除劳作合同而形成赋闲;一起,减轻了企业担负"。
国家劳作部
国家劳作部于1995年8月4日印发实行的《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5条规则"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业的,能够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由劳作判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进行劳作能力判定。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作岗位,免除劳作联系,处理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退休退职手续,享用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签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按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准则同意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则"男年满50周久女年满45周岁,接连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第一条规则"不具有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作判定委员会承认,彻底损失劳作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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