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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3:44
发布部分:成都市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地的处理,改进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舞外商投资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能够经过土地行政划拨方法获得场所运用权,也能够经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方法获得场所运用权。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土地行政划拨方法获得场所运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方法获得场所运用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则处理。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依法同意运用的场所有运用权,其运用权不得不合法转让。     第五条   市国土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场所一致处理工作,担任本方法的安排施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场所,应当遵循爱惜土地,合理用地、节省用地的准则,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建造规划。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场所,应持同意建立文件和其他有关同意文件,向市国土局提出请求场所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成都市城市建造规划处理条例》的规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定点,获得《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请求用地。 市国土局应依法检查用地,对录用用地条件的,按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转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局与外商投资企业签定场所运用合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运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运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土地处理法》规则,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施征用,按前款规则处理。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场所运用合同应订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称号、地址; (二)签定合同的日期、地址; (三)场所用处、方位、面积、运用期限; (四)场所运用费和场所开发费交纳的规范、方法、时刻、币种和金额;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 (六)企业运营期满或停止运营,市人民政府回收场所运用权时、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理方法; (七)合同发作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违背合同的补偿和其他职责; (九)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其效能; (十)合同两边约好的其他事项。 租借房子举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房子租借合同中订明有关场所运用的条款内容。 场所运用合同格局,由市国土局一致拟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与集体所有土地运用者或原场所运用者签定场所运用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料堆场、运送通路和其他暂时设备、需求另行添加暂时用地的,应报经市国土局检查同意后收取《暂时用地运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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