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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扣除会务费可以追补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6:24

问:以前年度未扣除会务费能够追补扣除吗?
答:近来,某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局咨询,因为公司财务人员替换,其在2011年度实践发作的一笔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会务费开销50000元,未在核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笔会务费开销能否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则,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践发作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许少扣除的开销,企业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作年度核算扣除,但追补承认期限不得超越5年。企业因为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够在追补承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抵扣,缺乏抵扣的,能够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或请求退税。亏本企业追补承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开销,或盈余企业通过追补承认后呈现亏本的,应首要调整该项开销所属年度的亏本额,然后依照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今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则处理。
据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契合税法规则应扣除而未扣除的会务费用开销50000元,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凭相关开销确已发作的实在、合规凭证,能够追补至发作年度2011年核算扣除。对因为追补扣除形成2011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够在追补承认年度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款中抵扣,缺乏抵扣的,能够向今后年度递延抵扣或请求退税。
假如该公司2011年度亏本,或许尽管2011年度盈余,但追补承认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开销后呈现亏本的,应首要调整该项开销所属年度2011年亏本额,然后依照补偿亏本的准则核算2012年度及今后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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