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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及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5:42
犯安排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首要是指安排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安排卖淫手法特别恶劣的;对被安排卖淫者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安排多人屡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本罪的行为人在安排别人卖淫的过程中一般选用招募、雇佣、逼迫、诱惑、容留等手法,因此在冒犯安排卖淫罪的一起,又或许冒犯逼迫卖淫罪和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二条的规则,在安排别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安排卖淫的人有逼迫、诱惑、容留、介绍别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安排别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施数罪并罚。假如这些行为是对被安排者以外的其别人施行的,则应当别离科罪,实施数罪并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则,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租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使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别人卖淫的,按照安排卖淫罪的规则科罪处分。前款所列单位的首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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