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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1:21
在律师参加承办遗言承继的诉讼胶葛的进程,常常遇到关于遗言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瑕疵等问题,这样的问题往往导致遗言承继中呈现不必要的胶葛。对此,听讼网律师对遗言的一些根本事项进行归纳总结。
遗言承继的注意事项
1、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认无效。
2、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一切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
3、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4、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承继人是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5、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形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认遗言有用。
6、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的表明,有自己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7、遗言人立遗言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即使其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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