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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如何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7:26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危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权力不再进行维护的准则。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力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责任人实行所承当的责任。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力人行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维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责任人虽可拒绝实行其责任,权力人恳求权的行使仅发作妨碍,权力自身及恳求权并不消除。当事人超越诉讼时效后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间断,中止,延伸事由的,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被损坏的。
因环境污染危害补偿提申述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遭到污染危害起时核算。
有关船只发作油污危害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危害发作之日起核算;可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越从形成危害的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核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
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二十年,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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