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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遗嘱需要具备什么有效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5:51
一个遗言需求具有什么有用要件?口头遗言有没有用力?遗言的有用要件包含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那么遗言收效的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别离是什么呢?以下为您具体介绍相关常识。
一个遗言需求具有什么有用要件
一、遗言有用的本质要件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遗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建立遗言,以依法自在处置其产业的行为才能。遗言为民事行为,建立人有必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依我国现行法规则,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因而,遗言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以遗言建立时为准。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遗言才能的,这以后虽损失遗言才能,遗言也不因而失掉效能。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1条中明确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能,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后来损失了行为才能,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因为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吊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一规则归于强行性规则,遗言吊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用。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言收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用。
二、遗言有用的方式要件
遗言有用的方式要件,是指遗言的方式赞同法令的规则。遗言的方式若不契合法令的要求,也就不能有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言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处理遗言公证需求立遗言人亲身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遗言人因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身到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所在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言人假如要改变或吊销原公证遗言,也有必要由原公证机关处理。
公证遗言的特征如下:
1、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即遗言是根据遗言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即可发作。
2、遗言预期法令结果的法令行为。
3、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4、建立遗言不能进行署理。代书遗言,有必要由自己在遗言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言
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令效能。
自书遗言可按照下列程序缔结:
(1)遗言人书写遗言内容。遗言人应亲身书写遗言全文,这样既能够实在表达遗言人的毅力,又可避免别人假造、篡改、增加遗言内容。
(2)遗言人在自己书写的遗言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址。缔结遗言的时刻对遗言的效能有必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言内容相对立时,应以时刻在后的书面遗言为准。一起,缔结遗言的时刻有时也可证明遗言内容的真伪。
(3)遗言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言中如需涂抹、增删,应当在涂抹、增删内容的周围注明涂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产业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表明,有人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三)代书遗言
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四)录音遗言
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式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为避免录音遗言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言坏处的发作,《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则:“以录音方式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能够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式,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五)口头遗言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因为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的缺陷,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言作了以上约束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则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方式;并规则,在生命垂危或许其他紧迫情况下,能够口授遗言。口授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免除后,口头遗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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