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是不是自首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2:24
“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确定为自首;而关于交通闯祸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够确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若干定见》(以下简称《定见》)中关于交通闯祸处理定见一经媒体报道,当即引来各方重视,特别是《定见》中“交通闯祸后报警不能确定自首”的规则更是引起了广阔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为此,交通部办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张xx教授和我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邬xx。
“交通闯祸后报警不能确定自首”有违我国刑法
作为长时间从事交通法学研讨多年的专家,张柱庭教授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张教授首要质疑了浙江省高院出台这一规则的权利,由于依照我国法令,省高院是没有法令解说权的,因而浙江省高院也就无权出台这种规则在全省交通闯祸案中实行。“即使是内部辅导定见,也不应当向社会发布,然后对大众发作误导。”张柱庭教授以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则不具法令效力。对此,邬明安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念:“浙江省高院的上述定见归于适用于本地区的内部司法标准,不能与刑法和司法解说规则相违背。”
张柱庭教授与邬明安教授还共同以为,是否确定为“自首”,应当以刑法为准,坚持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则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主动投案”与“照实供述罪过”,最高院司法解说对主动投案的详细状况也作了较清晰解说,在交通闯祸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闯祸后主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闯祸罪过的,均契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确定为自首,不存在“交通闯祸后报警与不报警”这一额定的构成要件。“浙江省高院约束关于自首的确定,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说相违背的。”
发布的确定自首情节是否为重复点评
《定见》中关于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是否为重复点评的问题,也有网民争论不休。邬明安教授对此的答复是:“不是”。他然后解说,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并不是自首的破例规则,实行报警责任并不能排挤自首规则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了发作交通事端后车辆驾驶人有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但并没有规则实行或不实行上述四项责任的法令结果;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的责任中并无“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责任,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令作用。因而,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不存在重复点评的问题。
邬明安教授一起以为,该《定见》只规则了“不应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点评为主动投案,然后确定被告人自首”与“交通闯祸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够确定自首”这两种状况,而疏忽了其他景象,如闯祸者闯祸后不实行维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的责任而脱离现场去投案,或闯祸后实行报警责任但并不在现场等候而去投案。“假如这些状况因契合自首的条件而应确定为自首,那岂不更应当把"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
专家建议应鼓舞自首从宽
针对媒体报道说浙江省高院有“此前许多案子是由于交通闯祸报警被确定为自首,然后判处缓刑,死了人也无须坐牢”的忧虑,张柱庭教授指出,这种忧虑大可不必。“首要,自首总比不自首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其次,在交通闯祸罪的量刑中,自首仅仅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一个考量情节,一起还需要考虑其它的情节,比方,事端赔付的到位与否等等,而且从轻或减轻处分也是在相应的法令规则的起伏内,并不等于没有处分。”邬明安教授则从刑事方针的视点进行解说:“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确定为主动投案,不利于鼓舞犯罪人自首,有违自首从宽的方针与法令精力。”
邬明安教授最终指出,刑法所规则的自首从宽处理,是“能够”而不是“应当”从轻处分,交通闯祸后契合自首规则的,是否从轻处分,应视案子详细状况而定。浙江高院的标准定见假如不是从否定自首建立的视点,而是从闯祸后的自首何种景象应当从轻或不从轻的视点做出详细标准,就更为恰当。
为此,交通部办理干部学院政法教学部主任张xx教授和我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邬xx。
“交通闯祸后报警不能确定自首”有违我国刑法
作为长时间从事交通法学研讨多年的专家,张柱庭教授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张教授首要质疑了浙江省高院出台这一规则的权利,由于依照我国法令,省高院是没有法令解说权的,因而浙江省高院也就无权出台这种规则在全省交通闯祸案中实行。“即使是内部辅导定见,也不应当向社会发布,然后对大众发作误导。”张柱庭教授以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则不具法令效力。对此,邬明安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观念:“浙江省高院的上述定见归于适用于本地区的内部司法标准,不能与刑法和司法解说规则相违背。”
张柱庭教授与邬明安教授还共同以为,是否确定为“自首”,应当以刑法为准,坚持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则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主动投案”与“照实供述罪过”,最高院司法解说对主动投案的详细状况也作了较清晰解说,在交通闯祸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闯祸后主动投案,并能照实供述自己闯祸罪过的,均契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确定为自首,不存在“交通闯祸后报警与不报警”这一额定的构成要件。“浙江省高院约束关于自首的确定,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说相违背的。”
发布的确定自首情节是否为重复点评
《定见》中关于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是否为重复点评的问题,也有网民争论不休。邬明安教授对此的答复是:“不是”。他然后解说,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并不是自首的破例规则,实行报警责任并不能排挤自首规则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了发作交通事端后车辆驾驶人有应当当即泊车、维护现场、当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但并没有规则实行或不实行上述四项责任的法令结果;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则的责任中并无“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责任,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令作用。因而,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不存在重复点评的问题。
邬明安教授一起以为,该《定见》只规则了“不应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点评为主动投案,然后确定被告人自首”与“交通闯祸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够确定自首”这两种状况,而疏忽了其他景象,如闯祸者闯祸后不实行维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的责任而脱离现场去投案,或闯祸后实行报警责任但并不在现场等候而去投案。“假如这些状况因契合自首的条件而应确定为自首,那岂不更应当把"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确定为自首”
专家建议应鼓舞自首从宽
针对媒体报道说浙江省高院有“此前许多案子是由于交通闯祸报警被确定为自首,然后判处缓刑,死了人也无须坐牢”的忧虑,张柱庭教授指出,这种忧虑大可不必。“首要,自首总比不自首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其次,在交通闯祸罪的量刑中,自首仅仅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一个考量情节,一起还需要考虑其它的情节,比方,事端赔付的到位与否等等,而且从轻或减轻处分也是在相应的法令规则的起伏内,并不等于没有处分。”邬明安教授则从刑事方针的视点进行解说:“将交通闯祸后报警并在闯祸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确定为主动投案,不利于鼓舞犯罪人自首,有违自首从宽的方针与法令精力。”
邬明安教授最终指出,刑法所规则的自首从宽处理,是“能够”而不是“应当”从轻处分,交通闯祸后契合自首规则的,是否从轻处分,应视案子详细状况而定。浙江高院的标准定见假如不是从否定自首建立的视点,而是从闯祸后的自首何种景象应当从轻或不从轻的视点做出详细标准,就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