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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19:11

【摘要】:就实质而言,先行补偿程序归于民事买卖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补偿义务机关能够自由挑选适宜的程序来与补偿恳求人洽谈,而无需遵从合理法令程序准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完成先行处理准则的功用,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必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少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功率功用难以完成;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少可洽谈性,因而需求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先行补偿程序 洽谈 功率 过度规范化
行政补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补偿准则中的首要组成部分,但近来多有学者强烈打击乃至主张撤销先行补偿程序,先行处理准则面对着严峻的合理性危机。[1]因而,在《国家补偿法》的修正已是刻不容缓的今日,对先行补偿程序进行整体性考虑,弄清学界对它的误解,并对它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主张,已是《国家补偿法》修正工程中不容逃避的严重课题。本文拟以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区域有关先行处理准则为借镜,反思先行程序的实质与特征,并就我国先行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想象,以就教于方家。
一、先行处理行为的法令特点
实质决议方法,不同的法令行为自应挑选不同的表现方法。因而,要完善先行程序,有必要首要定位先行处理的法令实质,即它到底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仍是司法行为?
笔者认为,作为补偿胶葛之处理手法的先行处理在实质上属民事买卖行为,因而先行补偿程序的实质便是民事买卖程序,应该依照民事行为的逻辑来构建。美国的先行补偿程序即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依美王法,补偿恳求人须书面提出补偿恳求,而行政机关则以告诉书回应。告诉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赞同付款的告诉,一部分为要求当事人签字寄回的收据。收据上载明当事人收到该款后,对国家和有关人员的全部恳求不再存在。[2]对此,咱们能够将补偿恳求人提出补偿恳求的行为视为要约,其标的是行政机关付出补偿金而恳求人抛弃诉讼权力。当行政机关告诉赞同这一补偿恳求时,这一告诉可视为许诺;当行政机关告诉承当部分补偿恳求时,这一告诉可视为新要约,而补偿恳求人寄回回执则可视为对这一新要约的许诺;当行政机关以行为清晰回绝补偿恳求或补偿恳求人回绝行政机关的新要约时,则标明民事买卖不成功,补偿恳求人可通过司法途径来完成补偿恳求权。
先行处理的民事行为实质由补偿业务两边的相等位置所决议。在先行处理业务中,补偿义务机关与补偿恳求人纵然在实践社会位置上不相等,但在法令上的毅力是相等的,谁也不能将自己的毅力强加于对方头上。此刻行政机关决非针对补偿恳求人作出(单独面)决议的“法官”,而是与补偿恳求人相对而且相等的补偿法令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政强制力在此并无用武之地,行政机关也没有优胜于恳求人的毅力。行政机关回绝恳求人的恳求,就无法完结补偿胶葛;补偿恳求人回绝行政机关削减补偿金额或方法的提议,也无法取得补偿。即便行政机关以上级机关判定或调停的方法来作出补偿决议,这一决议也不具有单独强制力,不具有法官判定那样的效能,当事人能够承受,也能够不承受,不承受也不会面对国家制裁,因而补偿决议只能和恳求人的赞同结合起来才发生法令效能。[3]根据这种两边毅力的相等性,先行处理必定是一个两边洽谈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次序不是靠服然后赢得的,而是靠洽谈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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