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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腹痛入院3天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0:03
患者腹痛入院3天逝世医院是否承当补偿职责
患者黎某因腹痛入院三天逝世,医院是否承当补偿职责,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患者黎某因腹痛到医院医治,医院对黎某没有及时医治,形成黎某逝世,医院应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黎某入院前自身患有严峻疾病,黎某入院后,医院已对黎某进行救治,因患者病况未有好转,患者家族要求出院,黎某回家后当日逝世。在此事端中,没有依据证明被告田阳某医院有医疗差错,医方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案情】
2012年2月14日8时许,黎某因呈现腹痛难忍、厌恶等症状,到被告广西田阳县某医院就诊,门诊拟诊为“胃肠炎”收入内一科住院医治,入院后被告给予黎某完善相关辅佐查看,随后安排医生会诊,会诊成果开始确诊:1、术后肠粘连;2、胆囊结石并胆囊炎;3、Ⅱ型糖尿病;4、冠心病?之后,被告对黎某进行对症医治。2月15日晚,黎某因饥饿自行拔掉胃管,进食后再次呈现腹痛、腹胀。2月16日早上,被告再次安排会诊,会诊后持续给予胃肠减压、通便、护胃及补液、使用扩张血管药物医治等对症医治。医治后黎某腹痛未见显着好转。2月16日正午,黎某及家族见腹痛未缓解,提出转院要求,在预备转院的进程傍边,黎某呈现心悸、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经抢救病况仍无显着改进,黎某亲属强烈要求出院,到家后当日逝世。黎某身后,医方等有关部分要求对黎某行尸体解剖查明逝世原因,但其家族坚决回绝行尸体解剖,逝世原因无法查明。过后,黎某家族与医方因补偿问题洽谈未果,黎某亲属向法院申述,恳求被告田阳某医院补偿损失190552.64元。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治疗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本案中,判定部分以为黎某逝世未做死因判定,无法判定黎某逝世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差错,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以为医方对黎某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差错,以及差错治疗行为导致黎某逝世,原告应对自己的建议也应承当举证职责。而原告无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依法应承当晦气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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