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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偷税罪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7:10
甲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A公司与B公司联合开发一修建工程项目 ,A 公司在分得房源后 ,将其分得的房源中的一部分交由 C 公司缔造。 别的 ,A 、 B 、 C 三公司约好 ,C 公司缔造的那部分的费用由 A 公司承当,由牵头单位 B 公司转交给 C 公司 。 之后 , 在该项意图建造过程中 , 税务部分发现 A 公司的财政中有 270 万的开销不明 , 公安机关据此以为 , 甲某指派财政人员选用多列开销 270 万元冲抵本钱的办法 , 偷逃国家税款 405000 元 , 占公司应交税额的 17%, 构成了偷税罪 。 因而 , 公安机关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向检察院提请审查申述。
要构成偷税罪须具有两个条件 :
(1) 片面上有偷税的成心 ;(2) 客观上形成了国家税收的丢失 。那么 , 此案中的甲某是否契合以上两个条件呢
律师通过多方查询、取证,以为上述两点甲某均不契合。首要,甲某被提请审查申述时,工程没有竣工,依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之前 , 其所发作的应纳税额尚不能确认。 A 公司即便在财政上呈现过错 , 并不影响其在工程竣工之后 , 按正确的应税额向国家申报并交纳所得税 。 因而,在工程竣工之前并没有形成国家税收的丢失 , 更无法确定甲某具有偷税的成心 。 其次 ,A 公司所列支的 270 万元 , 是其应该给 C 公司的修建安装工程款 , 因为 B 公司是牵头单位,该款须由 B 公司转交给 C 公司 , 所以 , 那 270 万元完全可以列支本钱 。 综上所述 , 不管是片面方面仍是客观方面 , 甲某都不契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检察院采用了本所律师的定见 ,对甲某作出了不申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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