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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怎样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6:09
交通事端承认书有怎样的性质
笔者以为,怎么承认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应掌握以下几点: 
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依据 
关于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不是依据,应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予以辩证的查询。咱们首先要清晰,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不同于交通事端承认书,前者不是依据,而后者是依据。 
在2004年5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被称为“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职责人的行政职责和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进行调停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而,交通事端承认在本质上是 一种行政法令行为。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该职责承认书能够要求复议、复核得到印证。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处理的是法令问题,而不是依据问题,它不归于我国刑诉法规则的七类法定依据的任何一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今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端承认书被称为“交通事端承认书”,删除了“职责”二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 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承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则清晰了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尽管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承认,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 故的依据”。
这也标明交通事端承认书既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职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进行调停的依据,也能够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依据,还能够作为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和承认损害赔偿的依据。与此相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法没有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承认书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力。这也从旁边面印证了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同于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它不是一种行政承认,也不是法令适用的文书,而仅仅一种“依据”。
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 
尽管清晰了交通事端认 定书能够作为依据,可是关于它终究归于书证仍是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争辩。有观念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书是书证。由于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 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书面资料或其他资料,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造的文书,该文书便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这契合书证的根本要求。
笔者以为,此观念难以建立。理由如下:从书证的构成时刻来看,交通事端承认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案子或胶葛发作之前就现已构成,如借单、合同、遗言、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经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而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在交通事端发作之后,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构成的时刻查询,交通事端承认书不归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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