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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实施安乐死是不是故意杀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6:03
对施行活跃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成心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革除患有不治之症、接近逝世的患者的苦楚,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苦楚地逝世。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沉的安乐死),是指对接近逝世的患者,经其许诺,不采纳医治办法(包含撤消人工的生命保持设备)任其逝世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成心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含三种状况: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原本的安乐死、真实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违法;二、是具有缩短生命风险的安乐死(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尽管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风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成心杀人罪;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法的安乐死(活跃的安乐死),即为了革除患者的苦楚,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办法。现在,世界上只要单个国家对活跃的安乐死实施了非违法化。
在我国,治病救人是公民的道义职责,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医治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苦楚。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便被害人赞同,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别人生命的损害。特别是在法令对实施活跃的安乐死的条件、办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实施活跃的安乐死所发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令未答应实施活跃安乐死的状况下,实施活跃安乐死的行为,依然构成成心杀人罪;既不能以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成心杀人罪的违法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依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能够从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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