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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公证法》应当明确规定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6:1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款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公证程序规矩》等法规规则,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债款人清晰许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债款文书,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赋予这类债款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公证后,一旦呈现债款人在实行期届满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能够直接依据强制实行公证书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行,免除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大大提高了完成债款的功率。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则:“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款文书,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的,债款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则过于简略,应当将担保合同列为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的内容。
笔者对我国《担保法》规则的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担保方法进行剖析后,得出“只要质押、留置、定金三种方法的担保合同债款人有直接处置权,而确保、典当担保合同的债款人无直接处置权”的定论。确保担保合同、典当担保合同约好的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又与债款人洽谈不成的,债款人不能直接处置确保人的产业、典当人的典当产业,而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完成债款。《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没有特别程序的条件下,诉讼程序是债款人向确保人、典当人完成债款的必经程序。
确保担保合同、典当担保合同能否采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的方法到达直接请求法院实行的意图呢? 要澄清该问题,就要对这两种合同的性质进行剖析,才干得出定论。
依据法学理论, 只要确保人的确保担保合同,归于债款债款联系清晰的债款合同,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而附有产业担保内容的担保合同,以物质产业作典当物担保的典当人与债款人同为一人时,契合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关于“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借款人违约时,借款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实行证书,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借款人的典当产业。”的规则,也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
可是,假如供给物质产业作典当物的典当人为第三人时而非债款人时,这类典当担保合同是否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尚有争议,未曾清晰。从物权法理视点来说,产业典当担保合同归于物权合同,不能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而从债款法理视点来说,典当权的发作是以债款的存在为条件的,而且其发作的意图又是为了确保债款的完成,故典当权既有物权的性质,又具有债款的性质,因而咱们以为典当合同也是一种债款合同。典当权人既不能把典当权和债款切割开来,独自转让和处置而独自保有债款,也不能将债款同典当权切割开来而成为其他债款的担保。《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则:“典当权不得与债款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款的担保”。 据此,产业典当合同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的条件,能够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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