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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否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3:53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那么你知道合伙人是否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运营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网友发问:
合伙人能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运营?
律师回答: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则,“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建立日期。合伙企业收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建立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应依据第九十五条之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未收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许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事务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中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应依据以下两种状况作出不同处理:
1.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未经整体合伙人的一致或未按合伙协议的规则,即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合伙人应对由此而形成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据此,合伙企业在承受罚款后,能够向该合伙儿你追索。
2.合伙人经整体合伙人的赞同或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则,为合伙人之一起利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应由整体合伙人或合伙企业承当。据此,合伙企业在承受罚款后,不能向该合伙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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