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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9:01
[案情]:
2007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驭轿车,撞上了前方正在骑自行车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逝世,自行车损坏。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此事端曾某某醉酒后驾驭机动车临事判别、操作失误,负首要职责,张某某负非必须职责。过后曾某某与原告受害人家族达到宽和协议。曾某某驾驭的轿车在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申述要求逝世补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补偿。稳妥公司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21条的规则,被告方不承当补偿职责,恳求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法令第22条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下称“条款”)第9条,稳妥公司关于此种状况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不该补偿。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仍应当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下称“法令”)第21条规则除受害人成心形成的稳妥人不予补偿外,都应当补偿;2、法令第22条仅规则了医疗费垫支并追偿,产业丢失不补偿,而未规则人身丢失是否垫支及追偿,以为该条款不触及人身伤残和逝世的补偿;3、交强险的立法原意便是最大极限维护第三者利益,而人身又是高于产业和药费之上的利益,所以稳妥公司应予赔付。
[分析]:
交强险是指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丢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它是一国或区域根据公共政策的需求,为维护社会群众利益,以法令法规的方式强制推广的稳妥,其首要意图在于保证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可以取得基本保证,具有社会公益特点这种公益性就表现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一条所建立的稳妥公司对稳妥事端承当无差错补偿职责,即交通事端发作后,只需不是受害人成心制作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均在职责限额内补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丢失,而不管机动车方是否有差错及差错巨细。
上述规则表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本该由闯祸个别承当的补偿职责扩大到社会稳妥机制中去分管,是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最大的救助。因此,《交强险法令》第22条、第23条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所规则的驾驭人无证驾驭或醉酒、车辆被盗期间闯祸、被稳妥人成心制作事端四种景象,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而应当了解为上述景象下,稳妥公司并非补偿职责的结局承当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后可向职责人追偿。假如将上述景象了解为稳妥公司不向受害人补偿,那么,将会呈现逻辑上的对立:机动车方在一般差错乃至无差错的景象下发作交通事端,受害人都可以根据法令的规则直接从稳妥公司取得补偿,而机动车方存在严峻差错—无证驾驭、醉酒邓这些并非因为受害人的原因此形成受害人的丢失,受害人反而不能从稳妥公司取得补偿,这种了解明显有违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法令》维护受害人的立法原意。关于交通事端受害人而言,机动车驾驭人是否具有驾驭资历、是否醉酒底子无法预见和防备,受害人对此亦无职责,因此由此带来的危险不该由受害人承当,否则将形成受害人差别待遇的不公平局势。在驾驭人有严重差错的景象下,稳妥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予以补偿,方契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准则。 故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周子荣 姜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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