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工个人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4:21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而这儿并没有特别阐明是企业原因仍是员工原因不能签定劳作合同,所以即便员工自动表明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也不一定因此而革除双倍薪酬补偿的职责。
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
假如因员工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书面革除与员工的劳作联系而不用付出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持续委任该员工,则不能革除双倍薪酬的补偿职责。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其中有许多企业欲以员工成心不签定合同为托言躲避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光侵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一起也企业自身增加了人力资源危险和本钱。
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
假如因员工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书面革除与员工的劳作联系而不用付出经济补偿金,但此种情况下假如用人单位持续委任该员工,则不能革除双倍薪酬的补偿职责。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其中有许多企业欲以员工成心不签定合同为托言躲避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不光侵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一起也企业自身增加了人力资源危险和本钱。